被告人王某和张某系中牟县刁家乡东陶村人,本村五保户王老买生病时,原告负责护理并支付医疗费及护理费共计2836.7元,后王老买因病去世,经过群众会讨论组里将王老买生前住宅以2836.7元价格承包给原告使用,期限13年,自2007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现被告王某称自己王老买的近亲,享有优先使用土地权力,于是在原告张某承包地上栽树、建房、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张某多次找王某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未果,无奈张某诉至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土地系集体所有,组里因让原告照看五保户欠原告医疗费及护理费无钱支付,经群众讨论与原告签订协议将该地承包给原告抵偿欠款,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基于协议取得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承包该地后,被告原在该地栽植的树木及此后所盖房屋,妨碍了原告对该地的使用,原告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2007年11月9日,中牟县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对原告张某承包地(该地位于中牟县刁家乡东陶村西头,北、西、南邻路,东邻陶喜发)停止侵害,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排除妨碍,被告王某将其在该地所栽杨树移走,将其在该地所建房屋拆除。
判决生效后至今,被告人王某仍霸占张某的承包地,不肯把房屋拆除。于是,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9时对被告人王某所建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儿媳妇先是抱着小孩故意挡在执法人前面大骂张某的合同书是花钱买来的,后又在挡在推土车前面试图阻挠推土车拆房子,但被法警强制拉离现场。当时虽然围观群众比较多,现场比较混乱,执法法人员依然把房子强制拆除,还张某张某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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