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开发区法院出台司法救助措施,对部分案件免收诉讼费用,同时加大对困难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力度,积极拨付司法救助资金。此举不仅降低了诉讼门槛,鼓励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还切实解决了困难当事人面临的问题,化解了社会纠纷,温暖了困难当事人的心。
免收部分诉讼费的规定不仅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便民利民措施,也是法院司法政务管理改革的一项成果。此次开发区法院出台的《关于对部分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明确免收诉讼费案件范围为:赡养纠纷;扶养纠纷;抚养纠纷;劳动争议;诉讼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农民工讨要工资的劳务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公共利益而致使人身损害,请求依法予以赔偿或者补偿的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另外,《规定》还明确了可以申请诉讼费用的免交、减交或者缓交的范围,即: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救助对象、五保户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军人军属或者安置对象的、正在接受有关法律部门法律援助的。
当然,单纯的诉讼费用的部分免除对于真正需要司法救助的困难当事人是远远不够的,开发区法院一年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在申请财政对司法救助资金的支持同时,积极将资金拨付至困难当事人手中,现实转化为当事人的温暖,也解决了一批涉诉信访案件。
2008年5月,原告张俊梅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在院门口遇到了同样上访的李彩虹一家,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李彩虹突然发病,砸坏了张俊梅的自行车,并将张俊梅殴打致伤。因索赔未果双方诉至法院,经调解达成协议。但被告方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家庭困难,不能支付原告方张俊梅的医疗费,而家庭同样困难的张俊梅面临现实治疗问题,法院了解这一情况后当即拨付了500元司法救助基金,解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更彻底解决了纠纷,受到救助的张俊梅对法院的司法救助行为深表满意。
免收部分诉讼费的实施,减轻了弱势群体的诉讼费用负担,有助于他们积极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困难当事人有效的司法救助,实现了切实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上述措施正是郑州开发区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的亲民、利民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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