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魏丽平,女,郑州中院行政庭审判员,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硕士,曾荣获郑州市“五一”劳动奖章。
[案情]
高中生小王平时学习很刻苦,可是,他在参加2000年的高考时,却因为心理过于紧张、发挥失常,连专科线都没达到。小王自此很畏惧高考,他的父母又很爱面子,不想让孩子再去复读。后来,小王的父亲千方百计托关系、花钱,找到一所民办高校的校长,想让小王先跟着本科班上,明年再继续参加高考。学校为了招录小王,学校给小王及其家长承诺说:我们学校具有“普通本科”、“专科”、“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办学许可证,是可以给小王办毕业证的。于是,小王的父母就放心的给孩子交了学费,正式入校、跟着本科班就读。转眼到了第二个学期,小王参加高考的事一直没人提,学校也没再要求,小王也就没有再参加高考。就这样,小王和学校所有正式高考招录的学生一样一直上到大四,他的学籍注册、交纳学费、上课、考试、奖学金参评等等,都和正式高考招录的学生完全一样,学校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终于到了大学毕业的时候,小王交了办理毕业手续的费用,学校给他出具了一份内容为:“小王是我校2000级普招本科中文专业学生,毕业手续正在办理中”的毕业证明。可是,眼看着学校其他应届毕业生都相继领取了毕业证,而小王却迟迟没有拿到。小王的父母又急又气,便找到学校理论,他们认为:小王入校时,学校明明承诺说,所有学业合格就给颁发毕业证的,而且,小王和国家普招生一样共交纳了3万元的学费、接受了四年的教育和管理,完全符合颁发毕业证的条件,理应拿到毕业证的,为什么不给发啊?而学校却辩解说:小王没有参加高考,没有学籍,不是国家普招生,只能算是在学校接受培训的学生,我们是不可能给他发毕业证的。结果,双方僵持不下,小王的父母就把学校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学校为小王颁发毕业证。
[问题]
学校应不应该给小王颁发毕业证呢?为什么?
[不同观点]
A、既然学校正式招录了小王,小王又和学校所有正式高招录取生一样一直上到大四,学校就应该给他发毕业证。
B、小王是出于对学校招录行为的信赖才在学校上了四年大学,所以,不管校方的做法是否有错,只要小王完全符合毕业条件,学校就应该为他颁发毕业证。
C、尽管小王按照普招本科生完成了所有学业,但他毕竟不是全国统一高招录取的,学校的行为不管对错,他都不可能拥有毕业证的。
[正确答案]
C
[评析]
1、《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第26条“民办高等学校招收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并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举办助学性质的非学历教育班,入学资格考试可由学校自行组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第6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本案小王没有录取通知书,未经过全国统一高招录取,不能取得学籍,不是国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2、《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2月29日---)第4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第9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小王未经国家规定招生,没有取得学籍,不符合颁发毕业证的前提条件。
3、该校虽被许可招录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学生,但从对小王的招录和同国家统招学生完全一致的教育管理方式以及毕业手续的办理来看,学校是按普通本科生来招录和培养小王的,并非继续教育或专业培训。而小王未经高招录取,学校和学生试图“先上车,后买票”,该招录行为不当。尽管,小王按要求完成了全部课程且成绩优异,学校在招录、管理和虚假承诺方面有过错,但毕业证的颁发不得违法国家法律的强制规定。故小王不能取得毕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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