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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孩童被高压电击伤 家长与村委会共担责任

  发布时间:2008-12-04 15:41:10


    12月3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某村委会赔偿原告王国强各项损失共计112717.58元。

    2007年11月12日的一天下午,王国强在自家附近玩耍,进入了无任何防护措施的变压器场地,在变压器旁被高压电击伤,经鉴定,身体不同部位损伤程度分别构成十级、九级、七级伤残,家长遂将村委及郑州市电业局环城分局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国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国强监护人未尽到充分的监护责任,致使王国强脱离监护在玩耍过程中被高压电击伤,对王国强的受伤致残承担该事故30%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对供电电力线和变压线的权属分界点已作出明确的界定,事发地的变压器产权人应为郑州市惠济区某村委,与变压器相连的线杆零克以上的高压线产权人为郑州市电业局环城分局,因此本案与郑州市电业局环城分局无关。王国强的村委作为高压线电力设施的产权人,疏于管理供电设施,变压器安装区域敞开,导致原告进入被电击伤致残,依法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惠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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