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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德医生强奸幼女 触犯刑律被判七年

  发布时间:2008-12-04 15:37:42


    2008年6月10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医生强奸11岁女病人的刑事案件,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任杰有期徒刑7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任杰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经审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被告张任杰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12月份,11岁的被害人秦某,在学校扭伤了脚,由其母亲陪同在新密市苟堂镇关口卫生院治疗。2007年12月6日上午,被告人张任杰在医院病房人满无床位时,即把秦某安排在自己接诊室的牵引床上输液。输液期间,被害人秦某的母亲因事外出,在此期间,被告人张任杰以给被害人秦某治疗为由,对被害人秦某实施了奸淫。

    一、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任杰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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