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牟县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人李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李全与被害人韩彦系恋爱关系,且李全是被害人的司机,双方商定月工资1500元。2007年12月27日18时许李全给被告人打电话,要韩彦到电力学院接车,韩彦打车到了电力学院门口,车在那里停着,李全和李红在车上。韩彦上车后,李全开着车一直到离自己家有三四里地的一个沙土窝里,并对韩彦说你的死期到了,然后让韩彦把身上钱掏出来,并强行搜韩彦的身,还把其衣服拽烂了,抢走6000元。抢完钱后,韩彦说下车解手,李全也跟着下车并在车外面的沙滩里打被害人。后来,李全开车拉着韩彦回到自己老家,让李红下车把抢到的钱送送回自己家。李全开车回到韩彦的租房处并过夜,第二早上,被害人韩彦安排李全去修车后报警。现赃款已追还被害人。
事后,被告人李全懊悔万分说道:“我主要想叫她把钱给我,我以为她骗我不给我钱不给我工资,因为我喝多了酒,这事做错了,我争取政府宽大处理。”
中牟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李全对其强行将被害人所有的现金占为己有的事实予以认可,且所抢现金已追还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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