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上午,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文江等12人涉黑团伙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文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代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人景宏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郭金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杨金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毛大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郭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石勇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一千元。
被告人曹志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被告人吴卫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王万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谭国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中牟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江、代杰、景宏建、郭金红、郭琰、杨金明、毛大全、石勇杰、曹志刚、吴卫刚、谭国庆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王文江系组织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他十一被告人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代杰、景宏建、郭金红、杨金明、毛大全、郭琰、石勇杰、曹志刚、吴卫刚系积极参加者,王万杰、谭国庆为其他参加者。代杰、景宏建、郭金红、郭琰、石勇杰、曹志刚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该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代杰参与四次,景宏建、郭金红、郭琰、石勇杰、曹志刚均参与一次。吴卫刚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代杰、景宏建、杨金明、毛大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他人财物,其中代杰、景宏建均参与二次,价值均为36000元,均数额巨大;杨金明、毛大全均参与一次,价值均为6000元,均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代杰、郭金红、杨金明、郭琰、石勇杰、曹志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中代杰参与二次,价值22304元,杨金明参与一次,价值20000元,均数额巨大;郭琰参与一次,价值10789元,郭金红参与一次,价值8485元,石勇杰、曹志刚各参与一次,价值2304元,均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毛大全、石勇杰、曹志刚、王万杰、谭国庆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出卖商品,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代杰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王文江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领导者,其应当对该组织各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即王文江应对组织成员中的一次放火、四次敲诈勒索价值14.3万元、四次寻衅滋事、二次故意毁坏财物价值30789元、三次强迫交易、一次非法拘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王文江又构成放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郭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各被告人在各个犯罪活动中均系共同犯罪,除被告人景宏建在第三款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外,其他各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王文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放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指控被告人代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指控被告人景宏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指控被告人郭金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指控被告人杨金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指控被告人毛大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指控被告人郭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指控被告人石勇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指控被告人曹志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指控被告人吴卫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放火罪,指控被告人王万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指控被告人谭国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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