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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涉诉信访问题看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08-12-02 09:32:25


    近几年来,涉诉信访案件聚增,困扰着法院的各项工作。虽然在处理和解决涉诉信访案件上决心加大,力度和措施加大,但效果并不明显。涉诉信访形势并没有得到根本好转和有效遏制,随着解决力度的加大反而愈来愈多,重信重访多,缠访闹访多,越级上访多,赴京非正常访多,停访息诉难度大。上访人的上访行为无序,解决信访问题的程序无序,导致了党和政府质疑法院的工作;人民群众不满意法院的工作;法官也感觉审判工作举步艰难。党和政府质疑法院是不是工作没有做好造成涉诉上访不断加大;人民群众不满意法院审(执)效率低下,裁判不公,“吃、拿、卡、要”不廉洁;法官则是埋怨司法权威没有了,法院威信没有了,法院成了弱势群体。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原因是什么?怎样解决目前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为我们找到了产生涉诉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出路。

    一、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

    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有社会问题,有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不能简单的进行归责。本文主要分析法院本身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法院工作在指导思想上出现了偏差。法院的审判工作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拥有13亿人口,并且农业人口占80%这样一个基本国情,在指导思想上有时一味迎合一些学者的理论,不加批判的照搬照抄西方法制思想,片面理解司法独立,使一些法官认识上、思想上产生混乱,而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审判思维脱节,案件的裁判结果不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人民群众不能接受,从而引发群众不满和通过上访表达诉求。

    (二)民事诉讼部分审判方式改革违背国情、民情。一是过分强调判决结案。调解原则原是一项基本原则,但由于一段时期以来过分强调判决结案,调解被忽视。而一判了之导致了上访量攀生。其实无论是国情还是民情都需要“马锡五”。二是审判长负责制配套措施不到位。在审判程序上及实体处理结果上缺乏监督制约,改判发还随意,实体裁判随意,案件质量下降,违法审判追究又不到位,导致群众上访。三是部分庭审方式改革脱离实际。过分强调一步到庭,有理说在庭上,庭审前后不许法官会见当事人,这种制度设置的后果切断了人民法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调解结案无从谈起。证据规则的设置也有很大的弊端,过分强调当事人举证,在实践中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几乎没有,当事人自己取证不能,申请法院取证法院不理,理由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当然承担的后果是败诉,人民群众怎么会对法院满意呢!四是法律赋予法院调整社会矛盾的职能与担负调整社会矛盾的任务不相适应。由于对法院主管职能定位的不准,该法院管的案件没有管好,不该法院管的也进入法院,把一些本不该法院处理的社会矛盾,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致使一些社会矛盾法院立了审不了,审了判不了,判了执不了,执了访不完。法院自身又无能力消化,矛盾日积月累,举步艰难。本意是为民解忧,结果不但没有为民解忧,反而给老百姓增加了负担,便民成了扰民,造成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不满意,政府也批评法院手伸的太长,干扰了政府的工作,法院是出力不落好。

    (三)司法为民理念树立的不牢,审判作风亟待改善。一是个别法官的简单粗暴造成群众不满意。不明理释法,不判后答疑,更不会做服判息诉工作,一推了之,促使当事人上访。二是冷、生、硬的工作作风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三是部分法官权力观模糊。个别法官把权力看作一种地位的象征和捞取个人利益的工具,视审判权力等同商业经营。

    二、对策与建议

    (一)正本清源,走出思想认识误区,审判理念回到社会主义法治轨道上来。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符合西方国家的国情,为我所用时应当吸收符合我国国情的部分,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社会制度、法制制度、司法体系。审判方式的改革不是去“中”换“西”,任何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国情的改革都是行不通的,必须在社会主义法制制度范围内进行,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案件的裁判结果应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克服就案办案。法治理念、审判理念应正本清源,走出理念误区,只有这样人民群众才会满意,才能有效降低涉诉信访量。

    (二)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民商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行政案件重在调解结案。法官应当善于做群众工作,会做群众工作,把它作为一门艺术一门学问认真研究,包括心理学、语言学、逻辑学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找到双方矛盾的最佳结合点,化干戈为玉帛,“不战而屈人之兵”才是上策,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但减少了涉诉信访,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案件服判率不高,关键是我们缺乏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的诚心、决心和信心。认清国情、民情,民意,把法槌法袍锁起来,走出冬暖夏凉的法庭,走进社区、走进田间地头,了解民情察民意,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但没有过时,而且具有现实意义。所谓现代审判方式老百姓看不懂、听不懂,因为离他们太遥远,不能把“洋”东西强加给他们。不是让老百姓适应我们的审判方式、审判思维,而是主动接近他们,向他们灌输社会主义法制思想。

    (三)提高案件质量。首先,把案件办成精品、甚至办成艺术品,使当事人找不到暇疵口服心服,也就不会发生涉诉上访问题。在法官眼里,当事人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案件没有大小之分。上访人的案件在我们看来是小案件,但在他们心中是天大的事情,认认真真的对待每一起案件是我们法官的一项责任和义务。其次,要精心制作好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代表法院具有强制力发给当事人的重要法律文书,必须规范、严谨,“输”“赢”在裁判文书中叙述清楚,判决结果依据的证据交代清楚,使当事人一看都明白。现在当事人不明白的是“上诉理由证据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八股文味道十足的官腔,为什么证据不足应当给当事人解释清楚。第三,在法律文书中应杜绝错别字。加大裁判文书质量检查,制定制度约束,文书质量问题不是小事,是法院的脸面。

    (四)改进审判作风,规范庭审活动及庭审用语。目前我们审判作风中存在的问题,仍是上访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之一。庭审活动应规范,应显示出威严、严肃;庭审用语应准确,应当用法律术语,杜绝白话,说话轻重结合,缓急结合,时刻保持中立,不能让当事人从法官的言语中误认偏袒一方当事人;庭审前后与当事人、律师接触应掌握好分寸。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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