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工不断涌入城市,他们构成了一个规模庞大的群体,可以说城市的各个角落几乎都有农民工奔波的身影。但是由于某些体制问题以及农民工自身问题使他们的处境相当困难,继而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农民工犯罪率不断上升问题。如何扼制农民工犯罪已是目前一个迫在眉睫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农民工犯罪的特点
对我院审理的88件涉及到农民工犯罪的各类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涉案人员中青年比例高。如盗窃案件中的101名被告人(农民工)中,16至20岁的就有40人,占总人数的19%;20至25岁的有23人,占总人数的11%。
(二)涉案人员文化程度低。被告人中文盲8人,小学文化34人,初中文化54人,其中绝大多数人初中尚未毕业,可见,有很多人没有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就来到城市打工。
(三)涉案人员中有前科人员也占一定比例。被判决的被告人中有一部分人曾受过刑事处罚或不同程度的治安处罚,并且这些人流动性强,再次犯罪率高,有些刚刚刑满释放就重操旧业,屡罚屡犯。
(四)涉案人员就业情况不稳定。被判决的被告人中,没有工作的为172人,占总人数的85%。而其余的被告人中有失业经历的达八成之多。还有一部分被告人虽然找到了工作,但系临时用工收入很少。
(五)犯罪类型以侵犯财产案件为主。在被判决的209名被告人中,犯盗窃罪的有101人,抢劫罪3人,抢夺罪2人,诈骗罪4人,共占被告人总数的53%。
(六)“同乡”纠集进行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些被告人来自一个地区,他们或为同乡,或为亲戚,很容易纠集一起共同作案。
二、农民工犯罪的原因
(一)城乡生活的差距是造成农民工犯罪的社会原因。农民工在出门打工之前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往往听信老乡的介绍,或者根本不作任何了解的情况下,带上很少的路费和生活费就来到完全陌生的城市。由于素质偏低,适应城市生存能力不强,获取工作的机会短缺、竞争压力激烈,他们或者根本找不到工作,或者从事低收入高强度劳动,在没有生活保障的情况下不得不沦为城市的新贫困群体和弱势群体。抱着发财梦想的农民工一方面怀着城市致富的高期望动机,一方面承受着生存境遇艰难、生活环境恶劣的残酷现实,二者对比产生了巨大的心理落差。农民工最终选择违法犯罪行为来显示自己的存在,并借以获取生存的资源,由此导致了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法律调控手段的不力。目前,应付社会犯罪的专门机构普遍力量不足,经费不充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巨大差距。社会犯罪日益严重化、规模化、组织严密程度提高,法律调控机构控制的松懈和能力的不足自然为铤而走险的农民工犯罪提供了冒险一试的环境。另外,我们的执法工作者在处理农民违法犯罪行为时的简单做法和歧视的态度,要么减少了农民工求助公共部门的欲望,要么增加了农民工对公共部门乃至社会的不信任感甚至敌视情绪。这些都为农民工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埋设了伏笔。
(三)教育不到位,腐朽没落思想乘虚而入。近几年,随着高校的连续扩招,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不断增加,在社会特别是农村形成了新的“读书无用论”。在农村有大量的适龄儿童只上完初中甚至小学,就算“完成学业”。这部分人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精神空虚,抵抗能力差。常会因一些琐事而引起争斗,从而酿成大祸。同时,腐朽没落的文化渣滓也乘虚而入,他们禁不住诱惑,学习影视剧中的抢劫、盗窃、伤害等犯罪,闯入法律的禁区。
(四)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农民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工头老板经常无故苛扣民工的工资,甚至根本不予兑现。农民无论是在家劳动,还是外出打工,如果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就很容易为了生计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五)心理失衡,好逸恶劳。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尤其是近年来城市生活水平相对提高较快,面对社会财富分配多元,收入差距较大的现实,农民工出来心理失衡,既羡慕他人出手阔绰尽情享受生活,又不愿意通过诚实劳动创造财富,而是想通过非法渠道快速致富,最终却是身陷囹圄。
(六)劳动保障机制不健全,就业环境有待改善。由于盲目流动,民工就业形势严峻,再加上一些用工单位和个人,不讲诚信拖欠民工工资,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和相应救济手段还很不完善,恶化了农民工生存环境,从而诱发犯罪。
三、农民工犯罪的对策
(一)针对农民工由于经济困窘而进行偷、抢等犯罪的问题,我们应切实从保障其合法权益入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现象,规范职业介绍机构,使其充分发挥积极作用,避免欺诈等侵犯农民工合法权利的事件发生。同时,也要对农民工进行教育,使他们知道只有勤劳、合法劳动才能致富,否则只能害人害己。要完善农民工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外来人员用工登记制度,向民政部门申报,对其要定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用人单位要了解流动人口来源,掌握他们的基本信息,与劳工输出地要密切联系配合;公安部门对流动人口的主要落脚点和活动场所经常进行治安检查,对条件比较差的地方要组织清理整顿,在流动人口密集地区能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有系统的户籍、档案、从业状态等的管理登记。民政部门要切实关心农民工的生活,对他们的子女给予同等的教育,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
(二)针对农民工素质普遍较低的问题,除了严格贯彻和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还应对其进行道德、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道德素养,使其了解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其用合法手段解决争议。可以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站。通过这样的机构直接与农民工接触,一方面能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妥善加以调解,用法律来说服矛盾双方,避免矛盾激化、事态扩大而引发治安问题,减少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能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让农民工了解法律、明白自己的权利,懂得如何使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而且,可以定期组织法律宣传活动,达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
(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将农民工纳入保障的范围。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长远目标。应该承认,就目前的条件而论,实现这一目标尚有很大的困难。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创新,首先将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则不仅可以为农民工解决工伤、疾病、养老等现实问题,也有助于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之间建立起一个连接的通道,对于逐渐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和预防犯罪工作,抓好农村治安综合治理。一是要切实提高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发挥居委会、司法所民调人员的作用,加大调解力度,及时解决乡亲、邻里之间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消除不安定因素,为努力构筑“和谐社会”作贡献;二是要积极抓好缓刑犯、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及社会闲散青少年的帮教和管理教育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各类治安问题的发生;三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维护农村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保证青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努力提高他们自身素质,自保意识、自立、自强意识及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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