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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来看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别

  发布时间:2008-12-02 09:01:13


    汪某与冯某系夫妻关系,在郑州市中原区一个施工工地附近开简易烟酒副食门市。二人发现工地上有很多建筑材料遂产生盗窃之念,但工地上有保安日夜守护,无法得逞。汪某遂与保安沟通,向其承诺如果盗窃成功,每根钢筋给保安15元,保安欣然同意。

    2008年6月23日深夜凌晨,汪某多次进入盗窃现场盗窃价值4300元的钢筋,冯某在路上接应,后来在贩卖途中被抓获。

    被告人汪某与冯某首先被抓获,公诉机关以盗窃罪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工地保安也参与盗窃,并且了解到保安被抓获以后,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认为不构成盗窃而是职务侵占,由于职务侵占罪的起刑点为10000元,所以对两名保安不予批捕。

    本案涉及到职务侵占与盗窃罪之间的区别问题,按照刑法学的原理,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犯罪侵犯的对象、构成犯罪的标准等方面。据此,本案宜定盗窃罪而不宜定职务侵占罪。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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