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日23时许,被告人任营、任礼、张强伙同任强、任龙预谋后,窜至刁家乡藕池任村北公路上,用一根木棍挡在路上,朱鹏、冉敏骑摩托车经过此处时,见有木棍挡在路上,朱鹏即下车移动木棍,被告人任营、任礼、张强等人从公路两边出来,任强手持一根木棍向朱鹏索要现金200元钱,朱鹏说给50元,任强嫌少没要,这时有一辆汽车从此路过,被告人任营、任礼、张强等人逃离现场,抢劫未能得逞。
中牟法院认为,被告人任营、任礼、张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劫未能得逞,系抢劫未遂。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应对三被告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被告人抢劫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手段、后果、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具体作用、悔罪表现、参与次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任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张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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