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检疫组负责人,却丧失原则为朋友意开了绿灯。2008年11月27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被告人杨宏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7年10月,被告人杨宏伟开始担任巩义市畜牧局驻城区屠宰场检疫组负责人。期间其朋友于某、赵某等人为获暴利,准备出售部分不合格生猪产品,便找杨宏伟帮忙放行。2008年3月17日、3月19日,杨宏伟为徇私情,违反规定将朋友的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检为合格,放行进入销售市场,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宏伟作为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情违反规定,将明知是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检为合格,放行进入销售市场,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造成严重隐患,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被告人杨宏伟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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