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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取走的存款能否要回

  发布时间:2008-12-01 14:33:58


【法官简介】

    闫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常任审判长,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曾被授予河南省优秀法官荣誉称号,二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多次被评为调解能手、法律文书写作能手。

【案情】

    2000年的2月1号上午,张某用自己的名字在一家银行存了5万元钱,存期是2年,张某还特意设定了取款密码。两个月之后的一天,张某的妻子侯某拿着他们夫妻俩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户口本匆匆忙忙的来到那家银行,侯某告诉工作人员说她丈夫张某在这里有一张5万元钱的存单不慎丢失了,丈夫现在正在外地出差,让她抓紧到银行来办理挂失。侯某还向银行提供了存单的账号、密码。银行工作人员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规定,就为侯某办理了挂失手续。几天后,侯某又来到那家银行,拿着他们夫妻俩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以及挂失单,要求支取这笔已经挂失的5万元存款和利息,银行经查手续齐全,就将全部存款和利息支付给了侯某。

    2005年的12月,张某与妻子侯某因为感情不合,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2006年的2月,张某拿着他于2000年的2月办理的那张5万元钱的原始存单,要求那家银行支取这笔存款及利息。可银行告诉张某,那笔存款早已经被他的妻子侯某挂失并取走了。张某一听就懵了,非常恼火的说道:我用自己的名字在你们银行存的钱,我又没告诉你们存折丢失,怎么就挂失了呢?我拿的不是你们开的存款单吗?不行,你们得给我支取这5万元钱和利息!可银行也是据理力争辩称道:侯某拿的各种证件齐全,我们也没理由不给她支取啊?我们没有做错,这是你们夫妻之间的事,跟我们银行没责任,不能支取!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后,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这家银行支付自己的5万元存款和利息。

【问题】

    1、银行应不应该向张某支付这笔存款和利息呢?为什么?

    2、侯某的行为,属于怎样的一种行为呢?

【选择答案】

    1、不当得利;2、私自占有夫妻共同共有财产;3、涉嫌侵占罪

【评析】

    1、存单是证明存款人与储蓄机构有存款合同关系的证明,也是存款人向储蓄机构主张债权的有效凭证,存单丢失后挂失是存款人能够继续行使合法权利的救济方式。对这一救济方式的行使,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对挂失进一步作出了详细规定:“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7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储蓄机构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

    由此看出,在持有储户本人及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并能提供有关存款正确信息的情况下,他人代为办理存单挂失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本案中银行为侯某办理挂失手续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虽然挂失手续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是补领新存单或支取存款是签订新的存款合同或解除存款合同的另一种法律行为,却必须由储户本人完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储户遗失存单的,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

    本案中,银行没有区分挂失与取款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机械地认为储户的妻子有代理挂失存单的权利,也就有代为支取存款的权利,违反规定,将张某已被挂失的存款支付给了侯某,但这并不能免除其向储户兑付存款本息的责任,因此,银行仍向张某支付这笔存款的本息。

    2、我们先看一下这三个答案各自的定义。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夫妻共同夫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例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所得等财产,范围是很广泛的,但是,根据婚姻法,有几个例外情况:一是一方婚前财产,二是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三是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四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上这些财产应当认定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

通过了解以上定义,我们很快就能把第三个答案也就是涉嫌侵占罪给排除掉了。在这三个侯选答案中,很多人可能会选择B,也就是私自占有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大家一听这是发生在张某和侯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这5万元钱八成就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而且从案情上来判断张某对侯某取款这件事是不知情的,因此侯某的行为应该是私自占有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但是这个答案是错的,因为该5万元是否是张某因身体受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或是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张某一方所有的财产,并不明确。因此,不能直接认定这5万元钱就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既然无法认定是不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也就不存在是不是私自占有的问题了。

    在侯某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侯某虽与张某互享家庭事务代理权,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只有储户本人可以在挂失存单后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已被挂失的存款,其他人是无权代理行使以上权利的。而且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张某将5万元存入银行,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向存单记载的储户履行支付存款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储户以外的第三人支付存款。因此说银行虽然将这5万元支付给了侯某,但侯某从银行处支取张某已被挂失的存款,显然没有合法的依据,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在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不当得利并不是发生在张某与侯某之间,而是发生在银行与侯某之间。因此,本案的正确答案只能是A不当得利。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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