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3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犯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王金柱被依法提起公诉。
家住新密市尖山乡尖山村的村民王金柱,男,58岁,文盲。因生活琐事与本村赤江峪组的惠某发生纠纷,一阵吵骂仍不解心头怨恨,即产生了报复惠某的念头。2008年8月17日5时许,王金柱来到受害人惠某家房后自用的水池边,趁无人之机,将携带的一瓶快封杀农药倒入水池中。幸好当惠家用水时发现水中有很大的农药味,没有饮用,才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王金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以投放毒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构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犯罪,于2008年9月3日被逮捕入狱,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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