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程序制度,设立该制度的初衷是防止法院错误受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实现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然而,从审判实践来看,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律师对诉讼活动的广泛参与,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民商事案件日益增多,但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现象也日益突显,把提起管辖权异议作为拖延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有力武器”,绝大多数管辖权异议案件最终都被法院裁定驳回。但这一问题已严重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背离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价值,应引起重视。实践中,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在管辖权异议书中没有提出任何具体的异议理由,仅以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2、在管辖权异议书中虽有具体的事实理由,但不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的事实。
3、针对几种情况下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被告故意只提出一种情况法院才可以管辖,以偏概全。如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有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在受诉法院管辖区域,故受诉法院无权管辖。实际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4、针对约定管辖的情形,故意玩文字游戏,曲解文义,意图使约定管辖失去效力。
针对上述现象,笔者建议在法院设置专人处理管辖权异议案件,缩短审理、裁定及转卷时间,简化交接流程,降低滥用管辖权异议者的可期待利益,这也是在当前的法律框架内,遏制滥用管辖权异议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允许对方当事人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申请财产保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允许其通过申请司法救助的方式分期缴纳或按照被保全财产的相应比例提供担保财产或根据具体情况免除或者减轻申请人的担保责任。另外,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受害人经济困难,急需生活费、医疗费的非经济纠纷,及时接受先予执行的申请;严格管辖权异议的提起条件,管辖权异议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直接裁定驳回,且不允许提起复议和上诉;改革诉讼费收取机制。目前情况下,一审提起管辖权异议和二审上诉都不收费,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成本为零。建议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限期缴纳一定的费用,提高其诉讼成本和风险,防止其滥用诉权;建立对滥用管辖权异议者的制裁机制,对滥用管辖权异议者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向法律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发送司法建议书,要求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代理行为,处分恶意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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