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从学校毕业的游某被一同学以帮助找工作为由将其骗到一传销窝点,游某在知情后,为逃离窝点,在一元纸币上写了求救信,然后以上厕所为由交给他人报警才被解救出来。11月24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8年6月,刘旭、陈琴、胡兵、周柳燕、罗金安、冯巧霞、陈登波等七人在郑州市管城区南五里堡村一非法传销窝点搞传销。同年7月25日,陈琴以帮被害人游某找工作为由,将游某从重庆市骗至郑州市,后陈琴、周柳燕于当日15时将游某带至该非法传销窝点。游某发现是非法传销时要求离开,刘旭遂要求陈琴、胡兵、周柳燕、罗金安、冯巧霞、陈登波等人看着游某,不让其离开,陈琴将游某手机拿走交给刘旭。后被告人陈琴、胡兵、周柳燕、罗金安、冯巧霞、陈登波等人白天轮流看守游某,并给其上传销课程,晚上由陈琴、周柳燕、冯巧霞看守游某。7月28日,游某曾在陈琴、胡兵的陪同下离开房间散心。29日,游某再次在陈琴、胡兵的陪同下离开房间到南五里堡附近的小花园,游某以去厕所为由趁机将一张写有其求救信息的一元面值的纸币交给一女孩。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到该传销窝点将游某解救出来。
公诉机关认为,刘旭等七人非法拘禁公民,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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