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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用水管发生争执 一学生拿刀砍伤同学

  发布时间:2008-11-25 10:31:18


    2008年4月21日早上,小李在宿舍卫生间处因用水和被害人小王发生争执。当晚20时许,小王带人到小李宿舍理论,两人发生争吵、厮打,被人拉开后,小李手持一把菜刀在宿舍走廊追上小王,将小王多处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小王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小李赔偿被害人小王各种经济损失37500元。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小李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小王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公安的现场勘察材料、被害人伤情鉴定结论、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

    中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此,应对被告人小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案发后,被告人小李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悔罪深刻,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相互厮打的原因、后果、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小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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