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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因汽车经过倒地身亡责任谁担

发布时间:2008-11-22 18:18:49


[法官简介]

    王燕燕,1998年参加工作,现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科级审判员,郑州大学法律硕士,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数百起,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审判实践经验。2005年被授予个人嘉奖。

[案情]

    一天上午,女司机王英开着自己的出租车经过一条繁华的街道,见对面有一辆汽车驶来,她便稍稍向右避让行驶,路右边正好有一个老太太要过马路,王英的出租车紧贴着老太太身边开了过去,这时,只见老太太突然摔倒在地上,王英认为:自己并没有碰着老太太,就没有停车、继续前行。几个过路人见状报了警,又把老太太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但老太太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机构鉴定:老太太是冠心病发作合并脑震荡死亡。外伤、情绪紧张都有可能诱发冠心病。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无法查证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据在场的几个目击者说,王英的车是没有碰到老太太,不过老太太倒在地上的时候,现场只有王英的一辆车、且是从老太太身边开过去的。老太太的家人认为是王英开车时使老太太受到惊吓、才导致老太太冠心病发作倒地、最终死亡的,便要求王英赔偿老太太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可是王英却坚持认为:我正常驾驶、也没有碰着老太太,根本就不应该承担责任的!老太太的家人又很生气的找到王英挂靠的出租车公司,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出租车公司就更不乐意了,他们表示:司机连碰都没碰着老太太,这事根本就和公司不沾边,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啊?最后,老太太的家人一纸诉状,将王英以及她所挂靠的出租车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王英和出租车公司共同承担老太太死亡的损害后果。

[问题]

    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老太太死亡的损害赔偿结果呢?为什么?

[评析]

    王英应当对老太太死亡造成的损害后果分担民事责任。

    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应当由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公平责任原则。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老太太死亡是王英侵权行为所致,所以不能认定王英对老太太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老太太倒在地上时只有王英驾驶的出租车从旁边经过,王英的行为对老太太倒地有一定的诱因力,所以王英应分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公平责任所确定的公平,是根据受害方受损害的程度、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而不是对损失的绝对平均分配。王英分担的责任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为25%,老太太因自身疾病发作死亡,主要责任应由其自负。

    对老太太死亡造成的损害后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当在王英所分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挂靠是指由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但为了服从管理部门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要求,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从事运输经营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在诉讼中应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的复函》规定,被挂靠单位从挂靠车辆运营中取得利益的,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审判实践中一般判令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责任。本案中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出租车的登记车主和挂靠单位,并收取管理费,应在王英所分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内负有补充责任。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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