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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占房拒不腾 姐姐维权诉法庭

  发布时间:2008-07-10 11:04:16


    没有什么比亲情更珍贵,但自己的弟弟占房拒不腾出,姐姐出于无奈诉诸法庭。7月9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依法判令弟弟王军将该两间门市房返还姐姐王花。。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花与被告王军系同胞姐弟关系。1997年告成镇扩建市场,原、被告父亲的邻街房被拆除,当时告成镇政府要求被拆户房屋自拆自建。为此,其父亲曾先后征求四个儿子的意见,四人均称无力修建。鉴于此父亲将该宅基地交于原告建造。1998年二原告出资建造了邻街门市房二层六间,原告与父亲共同管理使用,原告曾利用该门市房做了几年油漆生意,后原告又将该门市的货物转让给了被告。2007年7月3日父亲邀请原、被告的四个舅舅到场,且原被告及其他几个儿子均在场,对房屋进行了确权,达成了《遗嘱协议书》(到场人均在该协议书上签了字,捺了手印)。协议约定,邻街门市房是由原告拿钱建造的,房产永远属原告所有。并约定该房东间上、下二层房归父亲居住和支配,门市房上层的中、西二间房允许被告居住到2017年7月3日。

    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四间房屋的所有权已被2007年7月3日原、被告及所有在场人签订的遗嘱协议书所确定,原告对该房屋具有所有权。被告占用期间不支付租赁费,又不向原告支付建房费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被告拒不返还,故原告诉被告侵权的理由成立。对被告辩称的该房屋不是原告独自盖的,因无证据佐证,对该辩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是遗嘱协议,原告起诉不合理,但根据2007年7月3日所签订协议书的内容上看,应属房屋确权性的文书,缺乏遗嘱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该项辩由,本院也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将二间门市房返还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返还二间住房的请求,因不符合2007年7月3日双方签订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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