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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双亲儿不养 为讨说法上公堂

  发布时间:2008-07-11 11:00:05


    六十花甲指,七十古来稀。按说人过六十岁该是安享天伦之乐的年龄了,可是这对已是73岁高龄、且身体有病的夫妇,却因为大儿子拒绝承担其生活费用,无奈之下走上法庭,与自己的亲生儿子对簿公堂。7月10日,登封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对这起赡养案件进行了审判。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丙与杨叶系夫妻关系,婚生四个子女,长子李涛、次子李明,长女李真、次女李琴。2002年元月原告李丙因患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且二原告将近七旬,已无劳动能力,其生活和医疗费用无着落,被告以生活困难无能力赡养老人为由,拒不扶养,故酿成此纠纷。

    另查明,原告李丙是鸿运公司的退休职工,退休金每月8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要求其长子李涛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支持;原告李丙虽然每月领有退休金800元,但不能足以弥补二原告的生活,被告每月应当支付赡养费。二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因二原告有四个子女,应按四份分担。于是判决被告李涛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每月的五日前支付给二原告生活费125元,以保证老人能够安享晚年。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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