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在民事案件中被当事人作为证据使用的是越来越常见,这些证明材料不但涉及的内容广泛,而且形式也多种多样,比较规范的证明材料为当事人诉讼和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了不少的帮助,但一些不规范的证明材料也给当事人诉讼和法院的审判工作增添不少的麻烦。
为了弄清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被当事人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使用率、被法院的采用率,以及这些证明材料在民事案件中的作用和证明材料自身存在的问题,我特意调阅了2005年审结的100百起正常的一审民事案件,在这100起民事案件中,其中有20起案件,当事人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在案件中使用,这就是说,当事人把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占到案件总数的20%,在这20起案件中,法院对证明材料采用的只有5起,采用率是25%。从上述的情况看,证明材料的使用率是相当高,可采用率却相当的低。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被当事人作为证据使用的使用率为什么那么的高?证明材料采用率为什么又那么的低?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在民事审判中都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时都存在那些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什么地方?这些问题可该如何去解决?这都是值得我们去探讨和思索的。丛观和比照我所查阅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我认为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去分析解决这些问题。
一、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形式和特点。
通过对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材料进行比照和分析,我认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具有以下的几种形式和几个特点:
1、出具的单位有所不同。在这20起把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案件中,其中有1起案件的证明材料是村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1起案件的证明材料是村党支部委员会出具的,其余18起案件的证明材料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这说明同一级别的村级组织,都不同程度的以证明人身份在案件中出现过,其中以村民委员会出现的为最多。
2、形式要件不尽相同。在这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之中,有些证明材料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有些证明材料没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在这20个案件的证明材料中,只有1份证明材料有负责人的签名,其余的19份证明材料没有负责人签名。这就是说,绝大部分的证明材料没有负责人的签名。
3、证明材料的内容涉及范围广。在上述的证明材料中,证明的内容广泛,有证明当事人宅基地使用证编号、位置、面积、土地使用权的;有证明当事人承包责任田的位置、面积和土地承包权的;有证明邻里之间通风、采光、流水权的;有证明当事人走路时的用地权的;有证明村民委员会曾经处理过的案件事实的;有证明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的。涉及婚姻家庭的那就更多了,有些是证明当事人平时是否尽了赡养义务的;有些是证明双方当事人感情好坏的;有些是证明当事人结婚证丢失,但双方婚姻关系存在的;有些是证明当事人双方分居时间期限长短的;有些是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事实和下落不明的时间的;还有些是证明当事人平时在家表现的,等等等等。总的来说,证明的内容相当的多。
4、证明材料的语言特点是方言土语经常出现。有些证明材料使用语言比较的规范,有些则不尽人意。比如证明用地情况时出现了“老业地”,为了说明用地的面积时出现了“一畦地”,还有的证明把妻子称做“内人”。至于病句和错别字在这些证明材料中就更是常见了。方言土语的出现,使你无法弄清楚证明材料的真实的意思。 5、证明材料的内容具有较浓的感情色彩。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中,一般都带有比较浓的感情色彩。比如“啼笑皆非”、“某某是痴呆人”、“经济非常的紧张”、“严重危机”、“自由恋爱”、“和睦相处”、“双方的感情已无法挽回”、“感情一直较好”、“我们所证明的情况真真切切”、“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从未发生过打架的事情”等词语就经常的出现。有的关于离婚案件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什么时间相识,什么时间恋爱,什么时间结婚,什么时间生孩子,结婚时花了多少彩礼,现在还欠外债多少,平时双方的感情咋样,是否达到了离婚的程度,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都敢爱憎分明的进行证明,从阅读证明材料的内容来看,好象村民委员会就是当事人家庭中的一员,对当事人的吃喝拉撒等情况掌握的都非常清楚。
6、证明材料的身份和人称较乱。有些证明材料明明是当事人的申请书,内容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当事人让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时,村民委员会没有另行出具证明材料,而是直接在当事人的申请书上加盖印章,村民委员会认为这样就起到了证明的作用。这种证明从形式上看比较乱,人称上不伦不类,不符合起码的证明材料的标准。
7、在同一案件中就同一事实出现两个截然相反的证明材料。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双方都持有同一个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而这两份证明材料证明的是案件的同一事实,而证明的内容却恰恰相反。
二、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在民事案件中的作用。
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据材料,有些是比较的规范,有些是不规范的。规范的证明材料为当事人和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了不少的方便,不规范的证明材料也给当事人的诉讼和法院的审判工作增添了不少的麻烦。
1、规范的证明材料的作用。
规范的证明材料,在我们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我们查清案件的事实,正确的审理案件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比如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有一些当事人长期外出不归,这些人外出后既不与家庭联络,同时也不承担家庭的义务,在家的一方当事人起诉后,而外出的一方又找不到行踪,即使按下落不明处理,法院发出公告时,也应当有一个比较可靠的证明证明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此时村民委员会作为外出方当事人最后居住地的最基层的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是比较有说服力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后,一方面便于法院掌握真实的情况,使法院的卷宗档案更加完备,同时也给法院的取证工作减少了许多的麻烦。在我们审理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中,村民委员会的有关当事人下落是否明了的证明为我们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另外,百姓在诉讼的过程中,因有的百姓经济条件较差,暂时缴不起诉讼费用,需要缓减免缴诉讼费用,当事人是否达到了减免缓缴诉讼费的条件,当事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如何,村民委员会比较清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当事人经济状况的证明不但给百姓的诉讼提供了方便,而且也把那些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拒之门外。还有,有些案件的事实对于法院来说是朴素迷离,但对于村民委员会来说,这些案件的事实他们都比较的清楚,因为有好多的案件在诉讼以前已经经村民委员会处理过,待官司达到法院时当事人只挑对自己有利的事情说,对当事人自己不利的事情,自己绝对不会说,所以法院仅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掌握的只是部分案情,而村民委员会因当初就介入了这些案件的处理对案情的掌握是比较全面的,此时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将有利于我们全面的了解事实真相,以便于我们顺利的审结案件。
2、不规范的证明材料的负作用。
不规范的证明材料也给我们正常的审理案件增添了许多的麻烦。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据有的感情较浓,不利于法院查清事实;有的违背真实的情况,做伪证,在我们最近正在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的审判人员经勘验已经证明被告侵权,可村民委员会硬是出证明证明被告没有侵权;有的本不属村民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村民委员会是越权出具证明;更有甚者是在同一个案件中,同一个村民委员就同一案件的事实,却出具两个完全相反的证明材料,使案件的正常审理陷入僵局。
从目前我们掌握的证明材料来看,村民委员会为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比较规范的只占去了一小部分,其中的绝大部分是不规范的证明材料。
三、为什么会形成这种状况。
1、思想素质低的问题没有彻底的解决。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都是本村的人,和本村的村民一般的关系都比较亲近,有些诉讼的当事人就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或者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亲戚和亲属,当这些人在诉讼时需要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时,不但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同时他们需要什么样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就为他们出具什么样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素质较低的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把亲情、感情、义气、利益放在了第一位,把案件的事实放在了第二位,出具出不符合实际的证明材料当然是可能的事情了。
2、文化素质低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
村民委员会出具不规范证明材料的第二个原因是有些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文化素质较低,在出具证明材料时,他们也不清楚那些该写,那些不该写,在表达的过程中他们也把握不好分寸,有时甚至出现了词不达意的现象。
3、责任的意识低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
有些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他们认为总是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给村民出具的证明,对错和是否派上真正的用场,村民委员会又不负责任,所以就出现了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不但多而且乱的现象。
4、制约机制没有建立也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混乱的一个方面。
我们也曾经走访过一些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当我们问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为什么那么混乱时,被走访的村民员会负责人就讲,没有人来追究证明材料内容真伪的责任是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混乱的一个真正原因。
总的来说,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混乱的原因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素质较低,责任意识不强,组成人员更换频繁,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等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从证明材料上显示,村民委员会的权利大无边,有好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谨慎处理的事情,村民委员会都敢肆无忌惮的涉足。
四、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进一步规范化的途径。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为辖区的百姓出具证明材料,做到出而不乱,出而有用,出而有效。
怎样才能出具出有效的规范的证明材料,作为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首先应加强各种政治理论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的水平和思想道德的素质,要把自己的工作当成事业去做,而不能把工作当作为自己谋利益的手段,凡事要有公心,凡事要尊重事实。平时要多学法律知识,出具证明材料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去出具。作为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也就是当地百姓最熟悉最亲近最相信的父母官,你要想为百姓办事实,百姓在诉讼时需要你为他们办的最大的实事就是为百姓出具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如果你出示的证明材料是按照你的意愿或者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去出具的,但是就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被法院所采用,那么你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没有出具根本没有什么两样。如何才能使你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审理案件中发挥出正常的作用,不至于使其成为一张废纸,那么唯一的办法就是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特别是加强有关证据规则方面知识的学习,只有具备了这方面的知识,才会出具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2、探索负责人在证明材料上签名的新方法。
因为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更迭的比较快,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保管的也不是很严格,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又处在被亲戚和朋友的包围之中,这也是导致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较乱的主要的原因。试行出具证明材料负责人签名制度,将有利进一步的弄清证据的来源,减少伪证,增强出具者的责任感,杜绝证明材料的乱出和滥出现象的发生。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