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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片巧偷一万元 积极退赃亦领刑

  发布时间:2008-07-23 10:44:00


    7月22日,登封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超、屈敏各有其徒刑1年零六个月和三年零六个月,均并处罚金10000元。

    2007年10月某日上午,被告人陈超、屈敏预谋后,共同乘坐一辆登封至巩义的客车,由被告人屈敏负责放风,被告人陈超用刀片割破乘客李献民上衣左侧内口袋,盗走现金10000元,后二人分赃。案发后,被告人陈超带领民警将同案犯屈敏抓获。赃款当晚退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超、屈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盗窃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陈超、屈敏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陈超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能自愿认罪,及时主动退赃,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又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屈敏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后能自愿认罪,且已退赃,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缴纳了部分罚金,故在依法从重的前提下对其适当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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