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因为盗窃不慎失足犯罪,懂法老人带子自首,用亲情让儿子感受到自由的可贵和行为的错误。10月15日。登封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根(化名)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3000元。
被告人李根,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初中毕业,本是一个奉公守法的年轻人。但最终没能经起贪念的诱惑:2007年2月某日晚,李根到登封市曹村煤矿,发现该矿井口有一盘电缆线,周围没人看管。于是,偷偷的将电缆线(型号3×10+1)80余米拿回家,留备将来不时之需。经鉴定,电缆价值1458元。2007年4月某日晚,李根伙同梁伟(已判刑)喝完酒后,已是凌晨一点多,二人准备回家。路过登封市三元村“一三”煤矿一户人家,发现屋内有三台钻机。二人见财起义,拿着三台钻机离开,走到煤矿门口被人发现而逃跑。经鉴定,钻机价值共计5130元。2007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根在其父亲的极力劝说下,准备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去投案途中,被民警带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李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幅度内量刑。鉴于其犯罪后投案自首,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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