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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犯罪四进四出监 八年前抢劫又案发

  发布时间:2008-10-15 10:04:41


    10月14日,登封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民(化名)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张民,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初中毕业。1990年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2年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的张民本想安安分分过日子,谁成想另一起犯罪又事发:2001年1月某日,被告人张民手头有点紧,想弄点钱花花。于是联系其一朋友,两人便合计着从陈某身上下手。张民朋友认识陈某,以卖给陈某旧电视机为名,将陈某介绍给张民。张民以回家取电视机为名,将陈某带到登封市老电影院二楼一房间内。进房间后,张民凶相毕露,让陈某交出钱来,遭到拒绝后,便对陈某实施殴打。陈某因害怕挨打,将身上带的20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交给张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其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犯罪后能自愿认罪,有酌定从轻情节,故在依法对其从重处罚的前提下适当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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