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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为股权上法庭

  发布时间:2008-05-21 09:35:11


     昨日,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系曾经非比寻常的两个当事人但现在却为经济纠纷闹上法庭。原告及反诉被告王某名义下的100万元,到底是他自己的投资款还是借给被告及反诉原告姚某投资的呢?

                                         本诉:要480万利润分成

    王某称,早在2002年6月,他与姚某共同出资组建成立了郑州市上街福达铝加工厂。当时,该厂注册资金200万元,他投资了100万元,双方约定利润分成王某为40%,姚某为40%,姚某的弟弟也占20%。现在,该厂已经更名为郑州市永联实业有限公司。王某称,公司注册以来,经过他苦心经营,把原来严重亏损的一个厂,发展成为一个经营良好、业绩突出的企业,职工收入大幅提高,现已实现利润1200万元。但令王某难过的是,姚某拒不履行利益分配协议,没把利润分配给他。

    王某认为,姚某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形式权利,严重损害了他的知情权、经营管理权和利益分配权,给他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王某特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姚某支付其480万元的应得利润,并赔偿损失60万元。

                                          反诉:实际股东只一人

    针对王某的诉讼,姚某却提起反诉。姚某称,郑州市永联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只有他一人,而王某从来没有投资100万元。在郑州市上街福达铝加工厂变更为郑州市永联实业有限公司以前,姚某称,一直是他自己在投资开办。2005年6月,上街福达铝加工厂注册为郑州市永联实业有限公司时,因当时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为达到法定股东数量,故借用王某及自己弟弟的名义作为挂名股东,注册登记为三人共资开办的永联公司。在名义上,注册资本200万元系三人共同出资,事实上,公司实收和经营资本是姚某独资开办的福达铝加工厂的全部资产,王某和自己弟弟二人分文未出。

    姚某认为,股权的权利应当是股东基于实际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而新的《公司法》又允许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防止挂名股东与出资股东再行发生纠纷,姚某遂提出反诉。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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