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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私自转租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8-05-23 09:21:28


    未经房主同意,将租来的房子转租,可以吗?答案是不行。

    近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结果是:转租者被判赔偿损失1700元,正使用房子的房客被判搬离。

    2007年3月8日,周琼在桃源路租了一套房子,房主是李金明。

    双方约定,李金明把桃源南街门面房租给周琼,周琼每月8日前定期交租金3000元。合同期限为3年,从2009年3月8日起,租金在原基础上每年递增10%。周琼在租赁期间可转租给他人。

协议签订后,周琼与李金明均按约履行。

    当年3月21日,周琼将房子转租给了冯商,冯商给周琼一次交三个月房租计12000元(每月4000元),冯商每季度的20日前交房租。协议签订期限同样是三年。从2007年3月21日开始,租金在原基础上每年递增10%。

    2008年1月,周琼发现,冯商悄悄将房子转租给了崔淑珍。周琼要求崔搬出,并要求冯商交纳下余租金,但遭到拒绝。

    随后,周琼将情况告诉了房主李金明,但李金明找崔淑珍,崔仍不同意搬出。

    协商不成,周琼一纸诉状将冯商、崔淑珍告上法庭。要求崔搬出房屋、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主办法官支持了周琼的请求,判决崔淑珍搬出房屋,与冯商连带赔偿损失170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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