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机用了很久才知道是水货,能索赔吗?答案是可以。
近日,这样一起案件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但未当庭宣判。
此前,一审法院曾做出判决,欺诈消费者,1+1赔偿。
郑州市民韩守武说,2004年4月14日,他在郑州市文化路科技市场一数码科技公司,花2800元,购买了1台富士牌数码相机,型号为S5000。
韩守武说,购买之后,相机出现了2次故障,第一次是2004年5月底,第二次是2005年4月。但相机经数码科技公司修理之后都恢复了功能。
去年10月份,该相机又出现了故障。韩守武说,这次,他拨打了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热线电话,得知所购买的相机根本不是从正常渠道购买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水货。
富士公司还给他回了一封电子邮件,予以证明。
之后,韩守武找到数码科技公司,要求退赔,但遭到拒绝。去年11月16日,韩守武又在郑州市工商局12315科技市场投诉台进行了投诉,但处理结果是:无法证明消费者购买的那台数码相机,与其投诉的那台有直接关联性。
协商投诉军无果,韩守武以遭遇欺诈为由,将数码科技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进行1+1赔偿。
一审中,数码科技公司不认可。否认该相机是他们销售的。
他们还认为,数码相机属于消费类电子产品,韩守武购买的相机在“三包”有效期内,未发生性能故障,也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今年4月1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数码科技公司销售水货相机,已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
对数码科技公司提出的超过“3包”期问题,一审法官认为,“3包”责任不能等同于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而诉讼失效应从消费者得知所购相机为水货之日起算,并不超过期限。
因韩守武已经使用相机3年多,判决数码科技公司返还其所购货款的一半,即1400元。同时赔偿消费者购买相机价款的一倍,即2800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数码科技公司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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