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有关股东请求公司解散的规定,对于保护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增加了一条司法救济途径,解决了多年来由于立法缺陷而造成股东行使解散公司请求权的法律障碍。新公司法关于"司法解散"的制度虽然先进了许多,但相关法律规定太过笼统,对此类案件立案后如何处理没有具体可操作的制度设计,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诸多既棘手又敏感的争议,反倒成为新的焦点和难点。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的这两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司法权的介入,强制公司解散,以保护在公司中受压制的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当公司出现股东无力解决的不得已事由,公司董事的行为危及公司存亡,或当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公司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法院依据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作出解散公司的裁决。
但这个法律设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怎样理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由此引发的问题包括:发生严重困难或股东僵持达到多长时间方符合司法解散条件?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是一种现实性还是可能性?对界定经营管理发生困难,也需要进行一些列举式的规定,如公司已经无法经营,连续两年未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的经理无法正常行使权力达到两年或三年,并且由此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或应得利益的重大损失等。
二、提起诉讼的股东用尽了其他救济手段,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规定,大家都认为这是一个前置条件,但它是起诉受理的前置条件还是司法判决的前置条件,就有不同看法。有一部分人认为,它是判决能不能解散公司的实质要件,即司法判决的前置条件;而更多的意见则认为,这里的其他救济手段,应主要是指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只要内部救济没有用尽,法院就不能够受理。即原告应当用尽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穷尽公司内部自力救济,仍不能解决僵局或者欺压问题的情况下,才可选择诉讼的手段。
三、案件受理后,被告仍不配合,不予答辩,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形如何处理?由于此类案件被告若不到庭,法庭无法查清公司经营是否发生严重困难,也无法查清双方是否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了协商,便会使原本需要通过司法解决的公司僵局转化为司法僵局。
四、即使法院有其他证据判令解散公司,那么在解散公司的裁决作出后,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也会因其中一方的不配合,拒不参与而无法进行。
五、对于法律规定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受理案件后,哪些人是必须参加清算工作的?如果指定的人不参加清算,清算工作如何进行下去?或者法院对这些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迫使他们参加清算?
六、此类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对此,公司法也没有相应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尽一致:有的认为由于造成公司僵局的原因在相对方股东,故应以相对方股东为被告;有的则认为解散公司之诉的后果应是由公司承担,因此应将公司列为被告,同时由于案件的判决结果与其他股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他股东应作为该诉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若其他股东也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则应将所有提出诉讼的股东作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法院对他们的起诉合并审理。
七、“请求解散公司”应适用什么程序?起诉还是申请?受理后适用什么程序处理?“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受理后适用什么程序解决问题?如果是公司的一个股东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那么股东是否属于公司的广义的债权人呢?如果不是,股东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清算申请?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司法关于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立法的进步,也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在解决公司僵局上较以往的法律设计更进了一步,是在充分考虑到公司僵局对股东各方百害而无一利的基础上做出的。但这种法律设计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仅有这样两个规定并不足以在实质上使公司限入僵局的各方坐下来进行公司内部的清算工作。因为对应该进行清算工作的人没有尽这项义务如何处理,法院在裁决解散公司后受理了了清算申请时指定哪些人参加清算,指定的人如果没有参加怎么办均没有相应的配套设计。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是受理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还是清算请求,都会马上陷入一个新的司法僵局,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在相关的配套规定出台之前,此类案件以暂不受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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