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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可诉性

  发布时间:2008-11-20 16:30:35


    某一类纠纷是否属于民事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来把握,其关键是明确该纠纷是不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产生的争议。对农村土地收益分配纠纷的处理也不例外。

    一、土地补偿费的性质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内,将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由此,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但土地补偿费则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因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造成土地流失而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该补偿费因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决定其所有权性质是集体组织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公有财产,即归该集体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成员;另一部分是依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其应归属“地上附属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即原土地使用人或经营人所有。

    二、关于土地补偿费分配具有民事可诉性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土地补偿费具有可诉性。理由是集体经济成员与作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之间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牵涉的无非是为数众多但各自独立的私权,当事人之间虽然是有外在的某种不平等性,究其实质仍属平等民事主体。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形式决定了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分配纠纷必然应由私法调整。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陕西省高院请示所作的批复认为: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费、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土地补偿费性质,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不能挪用和私分,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类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三、土地补偿费纠纷的处理。

    笔者认为,充分发挥村民议定原则,司法权慎重介入。

    “农民”是对职业的描述,拥有了村民资格是否就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却不能一概而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民主选举产生,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因此在处理这类纠纷中要充分尊重村民的自治权,但同时也不能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充分发挥村民民主议定原则。

    此类案件暂不受理。原因是司法介入局限性,涉诉信访疑难性所决定。

    在土地补偿费分配中的难点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由土地补偿费的性质所决定的。土地补偿费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可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是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基本前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的长期争论而悬而未决的问题。尽管很多法律都提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其成员资格如何确定缺乏统一的明确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做法。其一是单一标准法,即以户口为确定依据。第二种做法采取复合标准,即以户口标准为基础,辅之以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长期生产、生活来判断;第三种做法根据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这三种标准,都不能解决纷繁复杂的村民资格问题。如:①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村民资格的认定;②外出学习、服兵役等成员资格的认定;③基于婚姻关系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动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④对“空挂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处理等等都涉及到方方面面政策。对此法院在无明确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很难做出准确判断,上、下级法院或不同地域处理标准会不一致,甚至产生矛盾与冲突,另外,我国的司法实践表明,诉讼开始便存有执行问题,“执行难”是困扰司法界乃至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而将此引入司法领域势必产生执行难局面。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经济转型,价值多元化,司法诚信的缺失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人民法院不宜介入或处理不了的引入了司法领域;缺失了诉前解决纠纷的多种机制。

    由此,司法权对于具有可诉性的农村土地收益分配处理存有局限性。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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