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支持计划生育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法院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郑州市全市两级法院通过积极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大量计生类行政案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大案件办理力度,充分发挥了行政审判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服务和保障作用,维护了基本国策,为全市计划生育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起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2006、2007年全市法院计生案件收结案情况
2006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计生类行政诉讼案件4 件,全部审结;共受理计生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824件,其中执结738件,执结率为89.6%。郑州中院受理计生类行政诉讼案件1件,已审结,没有计生类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2007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计生类行政诉讼案件6件,全部审结;共受理计生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027件,其中执结892件,执结率为86.85%,其中二七、高新、登封和新郑等法院的执结率为100%。郑州中院受理计生类行政诉讼上诉案件4件,已经审结,没有计生类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从案件类型来看,计生类行政案件主要集中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即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执行征收计生社会抚养费案件,而行政诉讼案件很少,我们认为原因主要是:计生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高度重视执法依据和程序,规范性日益增强;超生者本身违反国家政策已既成事实,计生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征收决定等事实清楚;超生者对绝大多数的计生行政决定并无异议,只是拒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有钱人罚不怕,无钱人不怕罚”。因此,我们主要针对计生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情况进行汇报。从受理和管辖的法院来看,计生类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尤其是申请执行征收计生社会抚养费案件,没有案件申请到中院来,因此,我们简要汇报中院本院对计生类行政案件审理、执行情况外,更多的是谈各基层法院执行征收计生社会抚养费案件的情况,和中院指导和监督基层法院积极和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和强化执行案件的情况。
二、全市法院高度重视计生类行政案件
全市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高度重视、全力支持和全面保障计生工作。全市法院领导和干警充分认识到法院强制执行计生案件,在促进计生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提高计生行政执法水平;宣传计生政策法规,提高群众计生国策意识;保护基层干部(计生工作一票否决制);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满意程度;为计生工作保驾护航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加大计生非诉执行工作力度提供了思想动力。
对计生执法工作建立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院长专门抓、行政庭具体抓的组织领导体系,有的法院还成立专门的计生案件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非诉计生案件的执行工作,抽调具备丰富执行经验的干警,组成计生案件执行组,专门执行计生案件,配备警车,在后勤保障上为计生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要及时审查、及时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并及时执行,把此项工作当成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抓紧抓实。
三、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为抓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在法院强制执行前进行普法宣传、法制教育。通过宣传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等活动,扩大执行声势,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法院简报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报道执行案例和方法,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在执行工作中,始终坚持“宣传与教育”相合的方针,耐心细致做好疏导说服工作,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行政执法交给群众去评判,让违法生育对象明辩情理法理,做到公平、公正、文明执法,把工作做到被执行人的心坎上。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避免了矛盾激化,有力地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
计生案件执行的过程,也是一次对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过程,每执行一起案件,都相当于对周边群众进行一次生动的警示教育。进村入户,深入执行现场,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制教育,宣传国家计生政策,动员被执行人按照生效裁定书的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并邀请媒体对执行活动跟踪报道,增强了宣传效果,对拒不交纳的极少数人,在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位而案件执行未果的情况下,依法采取强制征收手段,从而达到“执行一个,教育一片”、“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四、坚持原则,致力于搞好计生非诉执行工作
1、坚持“三优先”原则,即行政机关申请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执行,并严格规范办案程序,把每件案件办成“铁案”。
2、坚持“四结合”原则:一是难易相结合;二是远近相结合,强化以点带面的辐射效应;三是结案和部分执结相结合;四是法制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每到一地,找到当事人后就地办理立案手续,送达法律文书。经说服教育同意兑现计生政策的,可适当从轻处罚;经反复教育仍不履行义务,甚至以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公务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坚持“说服教育为主、强制手段为辅”原则。执行法官深入到乡村宣传计生政策、法律法规,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积极化解矛盾,动员和说服计生对象主动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坚持依法强制、有情操作,缩小了强制执行的数量,提高强制执行的质量,用数量有限的典型案例宣传教育群众,提高了法院执行威慑力和执行效果。但对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及时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对履行能力弱的,允许其分期缴纳。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有效地宣传了计划生育政策,为计生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采取有力措施,支持计生工作,全力攻克计生案件“执行难”
1、简化立案和审查手续,积极配合计生工作。立案庭在接到计生部门的申请执行材料后,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对缺乏材料的及时通知计生部门补交,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计生非诉行政案件,及时予以立案,立案后及时将材料转行政审判庭审查。行政审判庭及时予以合法性审查,对符合执行条件的,及时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对计生委申请的行政文书存在瑕疵的,能够采取补正方法弥补的,及时通知补正相关材料,尽量使市计生委作出的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对确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和实体有错误的,在作出不予执行裁定前,及时与市计生委沟通。同时,把好立案审查关,确保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促进了计生行政执法、计生部门法律文书的制作、调查取证程序的规范性。
2、加大指导和服务力度,为计生依法行政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市两级法院主动加强与计生部门的联系,帮助计生部门解决实际困难,对计生部门在行政执法业务、行政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上提供法律咨询,给予帮助。邀请计生部门有关领导参加旁听,参审参议案件,召开案件分析讨论会,促进计生部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采取授课、座谈、研讨等方式,指导计生干部对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取证、适用法律、制作行政文书、申请审查和执行等方面进行规范,指派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官专门负责案件的审查、执行,执行人员从落实计划生育国策的大局出发,既做到严格审查把关,又做到快立案、快执结,提高办案效能,为计生执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3、规范执行程序,强化执行措施,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贯彻实施。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统一由行政庭先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程序合法后,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交付执行。结合“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专项行动”,组织精干人员深入乡镇执行,采取教育引导、督促履行、强制执行等多项执行措施,确保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征收到。全市法院把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案件列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征收社会扶养费非诉案件加快审查速度,保证审查质量,加大执行力度,执行人员不畏艰辛,不畏强暴,克服装备落后、酷暑等困难,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执行措施,迅速、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财产,查询、扣划银行存款,对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取得了震慑效果与执行效果双卓著的成效。
4、加大执法和打击力度,为计生行政执法保驾护航。首先,强调“两快”,即“快审”“快执”。计生工作有其特殊性,一些超生户为逃避处罚,长期外出东躲西藏,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不能让这些超生户得到相应的处罚,致使超生势头蔓延。为此,法院采取了即审即查,即时制作法律文书,即时送达即时执行。其次,强调“两硬”,即“措施硬”“手段硬”。被执行人大多是一些抵触情绪较大,视法律为儿戏的“钉子户、困难户”,坚持依法用尽用足法律手段,坚决果断地采取强制措施,较好地执结了一批“骨头案”。再次,坚持“严打”方针,加大打击力度,对拒不履行、抗拒执行、转移财产、恶意逃债、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公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秩序的犯罪活动,对打击报复计划生育干部,侵害计划生育干部生命财产的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切实保障计生干部的安全,维护良好的计生工作环境和秩序。
5、积极探索计生执行新思路、新办法。全市法院总结摸索出计生执行特点,灵活应变,坚持执行计生政策和有关法律有机统一,采取案件排查,分片分类,因地因案制宜的方式,争取最佳效果。对拒不履行的“钉子户”决不手软,严肃执行。采取下乡蹲点的方法,给违法生育户以持续的高压态势,督促其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穷尽执行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缴款义务的“钉子户”,在执行前做足工作,广泛收集被执行人有效信息,勘察执行现场,了解其财产情况,掌握其行踪,然后进行分门别类,把案件责任到人,多次召集执行工作分析会,制定周密的执行措施,利用凌晨、傍晚、深夜、雨天等时间突然到达执行现场,使“钉子户”来不及逃避就被控制住。对于隐匿财产、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搜查、扣押财产、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配合法院执行,迅速履行义务,取得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带动一方的良好效果。
6、建立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人民法院与计生部门通力协作,相互协调,综合施治,达成共识,建立起定期联络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沟通解决计生非诉案件的执行问题。在相关部门间联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齐抓共管,切实加大了计生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计生国策的严肃性。法院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执行信息公示名单,相关联动部门以此为制约依据,在其管理职权范围内共同对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定书的被执行人予以严格限制,并及时通报人民法院,以促使其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中院加强对基层法院积极受理计生行政诉讼和强制执行案件的指导和监督
上面谈到的就是中院对全市两级法院计生类行政案件调查、了解和掌握的情况,综合整理了全市法院在计生行政案件,尤其是计生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和措施。中院在计生类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中,对基层法院给予了积极的指导和帮助,监督全市法院计生行政诉讼和强制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
中院在2007年底对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行了调研,了解了各院计生类非诉执行案件的情况,此类案件占非诉执行案件的比例很高,而且执行难度都很大。针对上述情况以及导致该情况的原因,中院认真地进行了归纳、总结和分析,提出了具有指导性的意见,基本实现了全市两级法院对计生类行政案件统一做法。通过调研向基层法院传达了克服困难,全力搞好计生执行案件,支持全市计生工作,服务计生工作大局的理念。
中院对基层法院在计生案件审判和执行实践中发现的请示到中院的疑难复杂问题,积极组织行政庭审判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得出统一性的意见,或者组织专家学者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指导基层院的计生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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