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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所有的性病都是刑法中的性病

  发布时间:2008-10-30 15:01:36


    性病包括的疾病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至今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但是从概念上说,当某种传染病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染时,它就是性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艾滋病、淋病、梅毒属乙类传染病,国家卫生部制定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所指定的性病为8种,即艾滋病、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这8种疾病是国内公认的性病 。疥疮、乙型肝炎等疾病,世界卫生组织认为是性病,而我国认为性接触不是它们的主要传播途径,故不认为是性病。对性病的种类,不应囿于固固定定种类,而应随着医学的发展和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而变化。

    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性病,指明确的严重的性病,首先病情要严重,轻微的不是刑法上的性病,其次刑法上的性病应理解为严重性质的性病,而不是严重症状的性病,对于一些病情严重的行为人,尽管会出现溃烂、皮肤腐败等严重症状,但是所患性病传染性不强、危害性不大、易于治愈,其他人感染上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不大,不应扩大归入传播性病罪的刑罚圈,而应属于行政处罚调控的范围。如滴虫病、股癣、疥疮等传染性不强、危害性不大、传播主要途径不是性行为的性病,治疗、免疫比较容易,故不在我国刑事法调整之列。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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