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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08-11-19 15:00:45


    传播性病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将直接传播性病,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有人认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其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仍然是那些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分子,把性病传染给了这些违法犯罪分子是其自作自受,罪有应得,谈不上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卖淫嫖娼虽然是违法的,但自有国家法律对其行为施加处罚,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不因其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非法侵害,其健康权利同样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卖淫嫖娼人员是性病发病的高危人群,身患严重性病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性病就会由此得到迅速的传播和蔓延,对他人身体健康危害之巨是不言而喻的。为了维护善良的社会风气和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对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为卖淫、嫖娼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传播性病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此罪。至于实际上是否已造成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当然,如果行为人的卖淫嫖娼行为确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传播性病罪不要求行为人卖淫嫖娼的行为有性病传播的危险或结果,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有严重性病仍进行卖淫嫖娼即可,行为人隐瞒、暗示还是明确告知对方自己有性病的事实均不影响传播性病罪的成立。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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