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性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
刑法中规定的明知既包括确知,也包括推定明知,是对客观事实行为人已经知道的现实性及应当知道的可能性。从心理学的角度看,行为人认识的程度是由可能性、模糊性向明确性、确定性转变,从而实现了推定明知深化为确知的过程。从证据学的角度看,确知是有证据证明的知道,即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已经确定地、确切地、确实地知道;推定明知是根据客观情况推定知道,即通过行为人的知识水平和生活经验等情况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行为人确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形,认定传播性病犯罪是勿庸置疑的。但不能认定行为人确知的情形,是否可以推定明知则是争议较多、难以把握的问题。
行为人的“明知”可以是确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种严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种严重性病。如果行为人未被确诊为患有严重性病,但根据其知识、阅历能证明其明知可能患有严重性病的,也应视为“明知”。另外,明知是对是否患性病的明知,而不是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明知,行为人对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危害结果是否明知,不影响此罪构成。具体来说,判断明知的标准是: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说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3、通过其他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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