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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事先通谋型盗窃共犯的认定

  发布时间:2008-09-19 14:54:17


    我国关于办理盗窃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与盗窃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以盗窃共犯论处。”对于如何正确认定此类共犯,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困惑。如在审查多次盗窃的案件时,经常会遇到盗、收一条龙的情况。即盗窃犯罪分子每次事前与收赃人联系,获得其收购赃物的允诺,继而在每次盗窃后即行销赃,而收赃人为赃物提供稳定可靠的销赃途径。如果认定上述收赃人构成盗窃共犯的话,盗窃行为人的犯意在与其进行联络前就已产生,收赃人并无盗窃故意,并且在盗窃过程中,收赃人除了允诺收购赃物外,并无其他共同行为,将之视为盗窃似有罪刑不当之嫌;反之,如认定其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但很多情况下行为人在盗窃前与盗窃行为人有通谋是不争的事实。

    那么,该怎样正确把握“事前通谋”的含义,从而准确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我们先看一个案例:现年19岁的郭某系安徽利辛县人,小学文化,2007年3月随家乡人一起出来“闯江湖”。一开始,他每天骑着三轮车走街串巷,收购废品,这种活既苦且脏又累,两个月下来,没有挣到什么钱。正当他不想干的时候,当地人倪某主动上门,给他指明一条“致富大道”。“收购废品何须骑着三轮车,东奔西走,我们搞来的电动自行车,成色也蛮新的,定点到你这儿销售,省得你出门收购,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从中渔利,这样的事何乐而不为。” 这番话让搞废品收购的郭某动心了。2007年5月至2007年9月,被告人郭某事先与倪某等人通谋,事后低价收购电瓶车10余辆。案发后,郭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刑。

法庭上,毕某很是纳闷,自己因为想买便宜从未到过盗窃现场亦从来没有参与盗窃,只是事前通谋、事后从事赃物收购,对照法律应当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怎么构成盗窃罪了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行为人直接故意,客观要件必须具有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共同盗窃,是指具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和行为。共同盗窃故意是指在行为人之间形成犯意联络或意思沟通。而意思联络或沟通的方式,既可以是相互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双方心照不宣的。如果行为人事先有共同预谋,事后又实施了帮助盗窃行为人窝藏、转移赃物行为的,以共同盗窃论。共同盗窃主要有这样几种形式:1、事先通谋的共同盗窃;2、事先无通谋,临时纠合的共同盗窃;3、在他人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加入盗窃犯罪活动的;4、事先通谋,事后窝藏、转移赃物,而不直接参与盗窃实施行为的。这里主要论述一下事先通谋型的盗窃共犯的认定问题。 所谓“事先通谋”,通常表现为本犯在本罪的准备阶段或实行之前就形成了意思联络,我们认为,“事前通谋”,应当是一种犯罪预备性质的密谋。如果收赃人参与了上述密谋,包括授意盗窃或参与分工的行为,就应当认定其已经参与了盗窃犯罪(预备),其计划中的分工行为,亦即后来实施的隐瞒犯罪所得类行为,为盗窃行为所吸收。反之,如果行为人没有参与犯罪预备性质的密谋、分工,仅仅是被动地知晓,不参与盗窃犯罪的整个过程,那么,其实施的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就不存在被盗窃预备行为所吸引的问题,因此,也不构成“共犯”。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事先与倪某等盗窃犯通谋,事后低价收购电瓶车,表明他们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郭某的行为,实际上会对其他人盗窃电瓶车起到撑腰打气的作用,促使他们决意去实施盗窃,因此郭某的收购行为,已经成为这起盗窃电瓶车案件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故法院以盗窃共犯对郭某进行了定罪处罚。相反,如果郭某仅在事后得知倪某是盗窃所得的电瓶车而予以购买,并未授意实施盗窃,也无参与盗窃活动的其他预谋,倪某是否盗窃,如何盗窃,盗窃所得如何处置均未与郭某形成合意。在这种情况下,郭某对于盗窃行为,其主观方面仅有对被盗后的认知,而缺乏意志性方面的内容,其主观的故意,就仅仅是“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故意,而不是所谓的“盗窃故意”,因此,也就不构事先通谋型盗窃共犯。

   2007年5月,为惩治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四条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事后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等或为其拆解、拼装或组装,更改颜色、外形,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提供或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等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目前,“两抢一盗”犯罪非常猖獗,严重扰乱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与我们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格格不入。正是由于很多“郭某”式的人,才使盗窃行为形成“产、供、销”一条龙,使得他们的盗抢活动无后顾之忧,我们应该对事先通谋型盗窃犯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使用上述“两高”解释的利剑,斩断他们这条产业链,从根本上遏制了盗抢犯罪活动的肆意猖獗。同时作为一名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发财致富,除了想到利,更要想到“律”,毕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遵纪守法,才是致富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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