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其核心是“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工具传播淫秽信息”,法律的适用就是将一般性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从而得出裁判,判处结论的过程。它既是一种实践性的逻辑推理活动,也是一个复杂的价值判断活动。
法律适用的前提是在明白法律概念,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适用法律,法律必须考虑借助该法律概念来达到的目的,或实现的价值。
因此在何为传播,我国司法理论及实践对传播的理解予其广泛性,包括利用网络方式使淫秽物品作为物本身或者以物的影像广为流传的行为。显然,传播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已成为理论界的通说。
在私下阅览并不构成传播,根本就没有给不特定的对象。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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