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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限行有违程序公正

  发布时间:2008-10-19 10:22:56


    行政公正是确保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行政权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内在要求,它表现为结果公正和过程公正,即实体和程序公正,从程序上看,涉及公民利益重大事项必须举行听证。

    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情况做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在这一程序制度中,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决定前,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决定的理由和获得听证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有权就事实和法律适用表达意见、提供证据,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和接纳,通过公开、民主的方式达到正确实施行政行为的目的。行政听证程序制度的设立,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侵犯,也保障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将行政主体纳入相对人监督的范围内,以防止行政专权和武断,最大限度的限制了行政主体公权力的滥用,在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找到了一个最佳平衡点。

    公平是法的精神,维系这种公平精神,一个国家即使实体法律再健全,没有严格的程序予以保障也等于零。行政机关实行听证制度不仅有利于政府行为的法治化,防止行政机关利用垄断地位谋取不正当的部门利益,而且有利于双向沟通、民主参与,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信任。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行政行为现代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其深厚的法理基础来源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它只是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力和管理国家事务。《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在市县两级政府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因此,限行不听证有违程序公正的行政法原则。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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