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方面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有赖于道德的存在,两者是交叉与渗透的,但又是两个独立的实体,法律不完全依附于道德规范,法律产生于道德。另一方面这也不是承认每一条法律规则都需有与之相对应的道德规范,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可转变成为法律制度的范畴。法律和道德都在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二者的调整对象、力度、方式、后果皆有所差异。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调整着社会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以具体的文字作为载体所表达出来的规范,其具体的调整过程是由执法,司法机关来完成的;道德则较之法律的显性则更为隐性,它是人们在长期生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习惯性思维和理念,较之法律调整的刚性则更显温和,主要以周围的舆论和周围人的否定或肯定性评价对当事人造成心理等方面的影响来实现的。 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
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普遍尊重和自觉遵守的。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道德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要求。本案中,李三的妻子行为不检,毕竟属于道德方面的要求,人们可以从道德上去谴责,道德的问题应当用道德的方式去解决,李三用法律的手段去解决道德的问题,没有将道德与法律区分开来,无疑是以德代法,把自己带入了用非法手段解决道德纠纷的樊篱,我们应该把道德还给道德,才不至于像李三一样用违法犯罪去制止不道德的行为,实在是可叹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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