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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济法院采取四项措施为农民工讨要工资

  发布时间:2010-03-03 17:24:55


    为认真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惠济法院采取四项措施为农民工讨要工资。

    一、逐案认真排查梳理,及时摸清案件底数。涉案庭室要迅速开展涉及农民工案件的专项排查、梳理工作,全面掌握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时把握案件可能引发的各种不稳定问题和苗头。

    二、狠抓立案、审理、执行环节,及时保护农民工权益。对于涉农民工工资案件要优先立案、审理、执行;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尽量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一是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快捷、方便、畅通的绿色通道,在立案、信访大厅设立专门的农民工立案、信访窗口,方便农民工诉讼和反映问题。适度放宽立案条件,对起诉材料符合诉讼基本要件的,要及时立案;开庭立案热线,对工作繁忙的农民工,实行电话立案、预约立案和上门立案;提供格式化诉状,方便不能书写诉状的农民工诉讼。二是优先及时审理。挑选优秀法官组成专门合议庭,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审理此类案件。增强审限意识,力争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对未结案逐案限定结案期限,实行开庭排期优先,原则上在3月15日前,旧案全部清理完毕。对新收的案件,要加快办理进度,缩短审理周期,争取一个月内结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审结的,必须报经院长审批。确实需要司法鉴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期限,但鉴定期限应尽量缩短。案件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应及时研究并做出决定。尽量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可以根据农民工申请,依法使用督促程序。同时,进一步加大调节力度,坚持“调解优先”,把调解贯穿于诉讼的每一个环节,尤其是对群体性纠纷及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案件,积极鼓励、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自行和解,防止矛盾激化。三是开展专项执行行动。结合执行局“百日执行会战”活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执行力量,强化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力争一个月内全部执结,不留积案,保证胜诉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以尽快实现。对农民工因追讨工资申请执行的案件,一律优先执行并发放执行款。当事人在执行中主张优先受偿工程款的,应依法保障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农民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的,可以免除农民工当事人的担保义务,裁定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劳动管理行政机关就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已做出处理决定,用人单位无异议到期又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农民工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及时采取措施,依法执行。四是加强司法救助,对追索工资的农民工当事人所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积极为其办理诉讼费和执行费用的减、免、缓手续,确保其能够打得起官司。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农民工当事人,被告方又无经济能力偿付工资的,及时启动司法救助基金,给予适当的经济救济,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大力推行巡回审判,把法庭开到企业、工地、矿区,切实减轻农民工的诉讼负担。巡回法庭采取提前预约、口头起诉、现场受理、当场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等方式,实行即立即审即结即执的“一站式”服务。加强对农民工的诉讼指导,通过开展“法律进企业、进工地”活动,对外来务工人员开展普法教育,告知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和维权时适用的法律程序,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履行释明义务,帮助、引导农民工诉讼。根据农民工的文化水平、诉讼能力等具体情况,明确告知农民工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诉讼风险、举证责任等,必要时主动调查取证,帮助农民工诉讼。

    三、强化制度创新,创建长效机制。认真总结活动经验,把好的做法和措施固定下来,形成制度坚持下去,并逐步完善。进一步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调查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有效预防该类案件的发生;建立完善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办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于审理和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主动与政府沟通,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宅和城乡建设、信访、工会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合力化解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四、加强信息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扩大对活动的宣传,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抓好对涉及农民工权益重大案件的典型报道,大力宣传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依法维权的典型案例,扩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活动的影响,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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