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杀人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增林与被害人张青云于1998年3月20日登记结婚。1998年4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任增林与张青云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任增林掐张青云的喉咙并朝张青云的面部乱打,数分钟后,任增林将手松开,张青云倒在地上。后任增林发现张青云已死亡,便趁夜潜逃。后于2008年4月3日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张青云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增林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张青云产生矛盾,便将张青云掐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任增林用右手掐被害人的喉咙长达数分钟,直至被害人死亡,该客观行为足以反映出其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后果的主观心态,其辩称失手致被害人死亡的理由不能成立。但鉴于此案是因家庭矛盾而引发,被告人系针对特定对象的激情杀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尚不属于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判决被告人任增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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