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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民事审判职能 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08-11-18 14:26:09


    妇女儿童在社会生活中往往处于弱势,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庭从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妇女儿童维权工作。2007年,共审理各类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140余件,其中离婚案件110件,子女抚养纠纷15件,收养关系纠纷2件,继承纠纷12件,性骚扰1件,均及时妥善审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主要做法

    1、正确处理好离婚案件中的侵权赔偿及妇女离婚后相关权益的保护问题。

    近几年来,在离婚案件中,因“包二奶”、第三者插足或家庭暴力而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案件增多。从当前离婚诉讼的司法实践看,有些当事人,特别是女方附带提出了人身权、财产权的侵权赔偿请求。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受害方多为妇女。我们在具体处理这类案件时,适用民法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凡是妇女的权利受到侵害向法院起诉的,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都充分给予合法保护。另外,在审判工作中,充分尊重妇女的合法意愿。针对许多妇女在婚姻关系及家庭财产处理中处于弱势地位,且不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现象,该院在婚姻家庭案件中,重视女方对婚姻的态度,对男方要求离婚,女方坚决不同意,且男方不能举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则不准予离婚。反之,对女方坚决要求离婚,夫妻之间又确实没有感情的,一般准予离婚。另外,在小孩抚养、住房等方面依法对妇女给予倾斜。同时加大对有过错男方的惩治力度。对男方有重婚、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他人等情况的,不仅在财产分割上依法给予无过错的妇女更多照顾,而且在必要时对其进行一定的惩处,情节严重的,则向有关部门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继承、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坚持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在处理继承案件中,凡是涉及到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问题,都严格依法审理,注重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涉及职工录用、晋级、晋职、职称评定等方面问题,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女工;对于以妇女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3、以调解促审判,帮助妇女儿童实现健康的家庭生活氛围。

    在妇女儿童维权案件中,往往交织着亲情和家庭关系的问题,赢了官司输了亲情的现象并不鲜见,为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大力革新案件审理思路,改进审判方式,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上,摸索出了调主审辅相结合,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审判新路子,即以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为主线,以严格的法律适用为前提,以庭前、庭后的细致调解为主要手段,以案结事了、息讼服判为宗旨,大力推行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案件“庭前了解情况、庭中细致调解、庭后续做工作”的审理新模式。另外,充分发挥女法官在审理婚姻家庭类案件中的作用。由于女法官比较具有亲和力,也较为熟悉女性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她们往往能很好的处理此类案件,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存在的问题

    1、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

    如夫妻财产约定制、借腹生子、人工授精等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由此引发的社会纠纷不断增多。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增大。

    2、家庭暴力及性骚扰案件举证困难。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匿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夫妻间的侵权行为又具有特殊性,有些妇女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忍气吞声,使侵权行为不易暴露。另外,夫妻间的侵权行为具有连续性、继发性,受害人多为软组织损伤,这类损伤愈合快,过后不留痕迹,导致当事人举证困难。性骚扰案件同样具有隐蔽性,其侵权方式往往是语言和肢体性的,在受害人事先毫无警戒和准备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获取侵权证据。

    三、意见和建议

    维权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1、建议专设维权合议庭

    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在受理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特别是离婚妇女权益、子女抚养、老人赡养、家庭暴力等方面案件比较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妇女儿童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建议成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聘请妇联系统干部为特邀陪审员,专门审理涉及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

    2、建立维权信息网络。在审理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同时,可积极依靠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工会和妇联等组织,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使当事人消除隔阂,既及时有效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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