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丽(化名)是新密市的一个小学生,今年11岁。2006年7月30日18时许,她从校外购买食品返回学校,当行至新密市气象街南口嵩山大道时,由于人行道上的盖板撬开移位,未设任何警示标志,致使李小丽掉进下水道内摔伤,磕掉两个门牙,下颏被磕穿。路人周书红、裴福玲听到从下水道内传来的哭声,将李小丽救起,并送进医院。李小丽住院治疗7天,两颗门牙永久性缺失,形成黑洞,下颏留有3厘米长的疤痕,面容肖像受损,牙齿松动。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用1300元,继续治疗需一笔费用。经司法鉴定,李小丽被评为10级伤残。
李小丽受伤后,其家人就找相关单位要求赔偿,而所找的单位都相互推诿。李小丽的家人无奈,就将新密市公路局、新密市交通局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68966元。
新密市公路局辩称,李小丽无有力证据证明是盖板没有盖好摔伤的,李小丽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应对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新密市公路局不是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小丽要求赔偿数额过高。
新密市交通局未答辩。
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新密市公路局作为本市辖区内的公路养护单位,李小丽掉进下水道内摔伤系人行道盖板撬开移动造成的,证明公路管理部门没有尽到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新密市公路局系事业单位法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作为李小丽摔伤路段的管理部门,没有真正做到保持路面完好状态,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是未成年人,其父母未尽到管理教育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新密市交通局既不是公路的所有权部门,也不是公路的养护部门,故对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决,新密市公路局赔偿李小丽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20576元的90%。
新密市公路局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法院获悉,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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