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3元钱的“校信通”业务,刘明(化名)把某通讯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称通讯公司)送上了法院,要求该公司依法向自己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刊登在《今日安报》上。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
案由:无故开通“校信通”
刘明是通讯公司的客户。2007年10月4日,刘明在查询话费单据时,发现自己账目中无缘无故多了一项“校信通”业务,每月收取3元钱的费用。刘明觉得此事蹊跷,因为通讯公司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必须征得本人的同意。他给通讯公司打电话,查询该业务是否属实。话务员答应会尽快查询并解决此事,可十几天过去了,刘明仍未收到任何答复。
刘明认为,通讯公司擅自开通此项业务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和财产权,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双倍赔偿,并取消此项业务。10天后,他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通讯公司返还服务费3元,赔偿损失3元,赔偿打印费100元,书面赔礼道歉。
一审:驳回上诉
接到诉状后,通讯公司辩称,刘明起诉要求的费用,公司已派专职客户服务人员前去与刘明沟通、协商,并已加倍返还给了刘明,其诉讼请求已不存在。
刘明说,同年10月17日,通讯公司确实派人与自己进行了商讨,说愿意拿出800元作为赔偿。并承诺,如果刘明不愿意,可以再加500元作为补偿,可是刘明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未答应该条件。
同年12月26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刘明提供的交通票据不能证明是因该纠纷产生的支出,所以要求赔礼道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此,法院驳回了刘明的诉讼请求。刘明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
庭审:该赔6元,为啥给13元?
昨日的庭审中,通讯公司说已付给了刘明13元钱。刘明不认同此说,称自己也并未收到。“我明明要求通讯公司双倍返还,即6元钱,而通讯公司却偏偏给了13元钱。请问这13元钱是怎么算出来的?”
法庭上,刘明表示,打印费、交通费票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为任何人出门办事总归要花一些费用,这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何况这是为了工作而进行的奔波,理应由通讯公司承担。
刘明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 ,他认为虽然国家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条文,可是作为被害人毕竟为此付出了奔波劳累之苦,理应受到一定的补偿。至于赔礼道歉,那更是理所当然。
庭后:为什么不接受调解?
刘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自己花费这么大的精力打这场官司并不是为了钱,因为付出的钱远远比得到的要多,是为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所以自己没有答应对方提出的种种协商解决的理由。
法庭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时,刘明一口拒绝,他说:“就是要讨个说法!”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