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两人重伤,同时入院。其中一名伤者的妻子在医院照顾伤者20多天后,才发现伤者竟然不是自己的丈夫,其丈夫在入院三天后就已去世并已被火化,骨灰也被人领走。此时,并不富裕的死者家属已花费了4万多元的医疗费,精神上更是难以接受这一现实。那么,为什么会认错人?认错人的责任到底在谁?死者家属怒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医疗费和死者骨灰,同时还要求10万元的精神赔偿。因一审判决与死者家属的要求相差巨大,死者家属目前已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场车祸两家揪心
底女士家住商丘市民权县,将近60岁的她育有4个子女,子女们均已长大成人,她和丈夫本来应该享有一个平凡幸福的晚年,却因一场车祸改变了。
2006年8月21日,底女士突然接到了亲家打来的电话,说底女士的丈夫张某因车祸住进了郑州市某医院,而和张某同时出事故的还有他们的亲家、底女士女儿的公公杜某。
原来,2006年8月21日中午,张某乘坐杜某的机动三轮车行至郑州市中原西路上时,与一辆轿车相撞。杜某和张某均身受重伤,神志不清,被救护车送到郑州市某医院救治。由于两人身上都没有携带能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医务人员发现其中一人携带了手机,就通过手机通知到了杜某的家人。得知消息的杜某家人又赶紧通知了底女士一家。
就这样,揪心的两家人都匆匆赶往郑州市某医院。
底女士一家赶到医院后,起初一直没见到张某,只被医院告知张某住在重症监护室5号病床。当日18时许,医院将一名重伤者从重症监护室中推出,告诉底女士这名伤者就是张某,因要给这名伤者做手术,医院要求底女士在手术单上签字。底女士发现,“丈夫”的面部因车祸已经变了形,一心考虑丈夫的安危,她就在手术单上签下名字,盼望丈夫早日康复。
认错人两家一喜一悲
此后的20多天里,底女士一家留在该医院照顾“张某”,其间,他们花了4万多元的医疗费。因底女士家里并不富裕,2006年9月14日,实在无力支付昂贵医疗费用的他们,决定将“张某”转回家乡的民权县人民医院治疗。
蹊跷的事情就在转院的当天发生了。底女士突然发现,眼前的“丈夫”的耳部有一个附耳(俗称拴马桩)。和丈夫生活几十年的底女士清楚地知道,自己丈夫的耳朵上是没有附耳的。如果眼前这个“丈夫”不是张某,又会是谁呢?想起亲家杜某和丈夫张某同时入院,底女士连忙与杜某的家人取得联系,让他们来确认一下这个伤者究竟是谁。
当杜某的亲属赶到民权县人民医院后,认出这名伤者就是杜某。杜某在这里,张某又在哪里呢?原来,杜某的亲属先错认了张某为杜某,而张某在入院的第三天就已经因救治无效而死亡。因认错了人,杜某的亲属已将张某的尸体领走火化,并且还办理了丧事。得知杜某还活着,杜某的亲属自然欣喜万分,将杜某接走。
状告医院索要精神赔偿
而此时对于底女士一家来说,真是百感交集,原来亲人早已离去,而最亲的他们却不在身边。这一切,底女士认为都是郑州市某医院的错误导致的,她和4个子女遂一纸诉状将该院诉至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返还张某的骨灰,返还医疗费用4万多元,赔偿底女士一家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5000多元。同时,底女士一家要求10万元的精神赔偿。
而医院认为,当时杜某的家人先到医院,张某被杜某的亲人错认,认人的错误不在医院而在杜某一方;且死者张某是被杜某的家人拉走火化的,医院没有占有骨灰也就不能返还骨灰。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救死扶伤是医院的法定义务,病人进入医院后,与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对病人的真实身份医院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进行核实。在本案中,杜某和张某被送到医院时身上没有携带任何证件,医院对两人是按照无名氏进行救治的。在杜某的家人认错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院的错认,因此医院不应返还医疗费用。不过法院同时认为,对于两名性别相同、年龄相当、面部肿胀的伤者,医院应当发现其中一人耳部的明显特征,并将此特征告知前去辨认的伤者亲属,因此,医院还是有一定责任。由于两名病人的错换,给底女士一家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医院应给予适当赔偿。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医院赔偿底女士一家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认错人的责任到底在谁?
接到一审判决后,底女士一家表示不服。于是,他们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底女士一家认为,原审认定是杜某家人辨认错误毫无根据。因为杜某一家赶到医院时,杜某和张某还穿着各自的衣服,所以杜某不可能被认错。应该是两人的衣服被换下后,医院弄错了人。
对于医疗费的问题,底女士认为,他们的花费是用于对张某的治疗,而实际上医院未将该笔费用用在张某身上,当然应当返还。同时,他们认为一万元的精神赔偿不足以弥补他们精神上受到的伤害。
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底女士一家的上诉请求,此案将择期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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