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司法和谐的提法由此进入审判视野。
一、司法和谐的内涵
司法和谐,指的是司法机关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和谐的原则,力求达到的法律、社会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它要求在保证司法程序的正当公开的同时,还要考虑司法结果的合法合理,而防止矛盾冲突进一步升级或演变,做到司法权力的个体和谐。司法和谐还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时,既要与执政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同时要维持国家权力的宗旨、方向、目的一致性,达到国家权力行使的总体和谐。其内涵应包括如下九项内容:以人为本,和谐诉讼;诉审协调,和而不同;诚信尽责,协同推进;扶弱济困,实质平等;繁简得当,方便有效;调判相宜,胜败皆明;公正权威,案结事了;纵横规范,多元衔接;社会正义,回归和谐。
二、司法和谐的价值目标
司法和谐的价值目标应当是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即“两个最大限度”。其具体要求是:
一是要最大限度地使社会矛盾和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使法律得到一体遵守和正确适用,并以和谐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纠纷带来的摩擦与内耗,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彻底平息,从根本上实现息诉止争。
二是要最低限度地使用国家强制力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和谐司法要求司法机关不能过度地使用国家强制力,要科学地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教育与惩罚并举,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最低限度地适用刑罚,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和社会对立面。
三是要最大可能地伸张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及时处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恢复被侵犯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通过司法活动,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引导人们信守约定,讲求信用,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倡导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和谐相处的家庭美德和人际关系;弘扬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互谅互让、扶贫济困的社会公德。四是要最大可能地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和正当利益。要通过司法审判保障公民的权利得到实现,使正当的个人财产和个人利益不受侵害,使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矛盾冲突得以缓和平息。
三、司法和谐的实现方式
实现司法和谐,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通过具体的司法行为才能得以彰显,要紧紧把握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特征,按照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在司法程序中体现出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一)和谐立案
和谐立案是指在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中,紧扣“和谐”主题,千方百计化解“立案难”,采取有效措施便民、利民,对有诉求的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为困难群体依法提供司法救助。立案和谐是司法和谐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司法和谐的途径和方式之一。
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涉弱势群体诉讼绿色通道。对涉及拖欠民工工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各类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采取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办理财产保全等措施,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完善立案便民、利民措施。在立案环节加强诉讼指导工作,推行诉讼、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实行电话预约立案、假日立案,最大限度地减少“立案难”问题。
三、强化司法救助机制。严格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充分关注贫困群体的司法需求,对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起诉权。
四、加强日常立案接待。充分发挥立案“窗口”作用,将日常立案接待和信访工作相结合,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工作相结合,通过接待诉前群众来访、耐心细致答疑,切实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
五、重视诉讼财产保全。对立案时一并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立即采取措施;对诉讼中向各业务庭提出的申请,立即移送业务庭处理,以保证诉讼保全工作的统一、高效。
(二)和谐审判
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之一。构建“和谐审判”的工作格局,对实现和谐司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和谐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工作中,以公正为底线,以“和谐”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案结事了,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实现司法资源效能的最大化,让司法成为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动力来源。
在民事审判中,法院应牢固确立司法为民宗旨,做好多项便民、利民举措。其中案结事了,是对我们审判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就是说案子结了以后,矛盾也得以解决,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违法或违约行为担负应有的责任。实际上,在“案结事了”后面应该加上“人和”这一要求,因为“案结事了”仍然主要着重于案件本身问题的解决,而“人和”更关注人际关系的修复,这种修复不是补偿性的修复,而是再生性的修复,达到凤凰涅磐重生的效果。这样才能有效地平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民事审判牵涉千家万户,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为实现定纷止争,和谐稳定的目标,民事审判应贯彻落实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司法原则,依法加大调解力度,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防止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对于非判不可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坚持释明制度,强化释明职责。不仅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关事实主张和诉讼证据等案件事实进行适当释明,以使当事人的陈述完整,澄明案件事实明了,而且还要对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充分释明,以使当事人对案件法律问题充分地表明意见,进行辩论,从而有助于吸收和消减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满情绪,实现以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的目的。
在刑事审判中,法院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刑事审判中应做到“三个关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关注程序适用是否规范。通过认真落实每一个环节,切实使庭审程序更加规范。在刑事审判中,该院保证每一起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定罪量刑上,严格遵守“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从快审理。
二是关注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对确已查明事实,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作出判决,判决依据应本着公平、公正、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不为人情干扰,不为关系所动,真正发挥法律应有的权威。对涉及偶犯、未成年犯的案件,区别对待,留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是关注社会效果是否良好。坚持区别对待,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不大,被告人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会矫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司法救助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较好历史时期,财力增强,为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提供了可能,而且国家通过刑事追诉,没收犯罪所得和判处罚金,强制罪犯劳动改造获得财产,这些财产来源于罪犯,自然也应用于弥补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害。
针对判处缓刑的罪犯又重新犯罪,缓刑人员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的现象,对判处缓刑人员实行的缓刑人员预告书制度值得推广。缓刑人员预告书首先告知被判处缓刑人员被判处的刑罚暂时不予执行,告知其缓刑的起止期限、缓刑期间应遵守的相关规定、考察机关等,并郑重提醒被判处缓刑人员,根据其所涉案的情节和悔改表现,从人道主义出发,特别是考虑其前途、家庭、事业和出路等,依法对其判处缓刑,不予关押,希望其一定要珍惜这个机会。在考验期内,如果其没有重新犯罪或严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法院将裁定撤销对其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或数罪并罚。
在行政审判中,法院应本着能调则调的办案理念,以定纷止争为目的,以化解社会矛盾为根本,使当事人尽可能息诉,减少其诉累。为此,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积极探索建立促进行政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工作机制,是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减少社会对抗的有效途径。具体来说,就是在行政诉讼中,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允许原告撤诉的规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行政行为,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由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
(三)和谐执行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难题。和谐执行是指在执行工作中,坚持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人性化执行,注重执行和解工作,对弱视群体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树立执行公开的理念。执行工作实行阳光操作,将执行程序的启动、进展、结果等情况向当事人公开,保障其知情权,尽可能地组织申请人参与案件执行全过程,引导其全面了解、监督执行,以公开促公正。
二是穷尽执行措施,最大化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发现逃避债务或违反限制高消费制度的被执行人,市民可以积极举报、主动提供线索。
三是运用司法救济,解决当事人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注重借助外力化解执行难,建立并推行司法救助基金制度。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是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建立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领导协调机制、联动制约机制和非法干预执行工作典型事例通报制度,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设立执行工作专项接待日,院领导对执行来访当事人集中接待,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由院长及其他党组成员分别包案亲自办理。
五是实行人性执法。为解决问题,法官们从人道主义出发,在强制执行中尽量实行最大的人性化执法,促进了社会和谐。
(四)和谐管理
如果说立案和谐、审判和谐、执行和谐是对外和谐。和谐管理则是法院内部和谐。
建立法院内部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突出从严管警与从优待警相结合,规范化管理与人性化管理相结合。一是建立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审判管理机制,把案件以流程为轴心的程序性管理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建立各个法官和各个审判组织之间相互协调的工作制度,使法官的审判权得到充分尊重;二是建立以案件质量评查为中心的案件质量检查机制,加大对案件质量的管理和监督;三是建立以查处违法审判和实行错案责任追究为中心的监督机制。建立预警提示制度和警示教育制度。四是建立以岗位目标考核为中心的法官管理机制,建立民主科学的法官奖惩、晋升、岗位目标考核机制,促进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四、司法和谐必须全面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性的因素” 。因此,要实现司法和谐,法官必须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信仰和政治立场,那就是“立党为公,司法为民”。法官要在大是大非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作出正确的判断,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代表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要具备较强的审判技能,能够熟练运用程序法律法规,有较高的驾驭庭审的能力,能够通过开庭迅速地查明事实。能够全面掌握实体法律,准确判明是非,分清法律责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以公正的态度去处理一切司法事务,保持公正的形象,恪守“五条禁令”、“六个严禁”和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等纪律规定,不损规,不逾矩,有令则行,有禁则止
五、结语
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的内容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也是司法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的本质要求。这五个方面与和谐社会的六个方面的特征,密不可分,一脉相承。所以,人民法院要保证司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就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的司法理念,这是促进司法和谐的重要政治保障。司法和谐原则的确立,为司法工作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倡导和实现司法和谐,既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也为建立法治社会、树立司法权威、保障公平正义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