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好意,帮邻居拉大米的张某意外受伤。邻居却不领情对其受伤也不管不问,一怒之下张某将邻居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医疗费。目前,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衡某原本是关系较好的邻居。2005年11月17日衡某得知张某要去买大米,就要求其顺便帮自己捎回二十袋大米。因为平时两人关系较好,张某欣然同意。但世事难料,张某在拉大米回家的路上,因车辆负重较大,上坡时没上去,车辆后退将张某腹部挤伤。张某受伤后去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一万八千多元。在张某住院过程中,衡某从未去医院探望。出院后,衡某对张某的帮忙也不领情,而认为张某受伤是其驾车不慎造成的,与自己无关。昔日的好邻居为此反目成仇。一怒之下,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衡某赔偿自己受伤的医疗费损失一万元。
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为衡某捎大米是助人为乐的行为,该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应当弘扬。衡某对张某的受伤虽然没有过错,但衡某作为受益人对张某的医疗费损失应给予一定补偿。最终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衡某补偿张某医疗费损失三千五百元。
根据《民法通则实施意见》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由受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就是我们所称的公平责任。当前,我国虽为市场经济,但邻里之间的团结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人们在助人为乐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受益人应该给予一定补偿,这一立法精神有益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社会上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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