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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阻碍高速公路施工被判处刑罚

  发布时间:2008-11-18 11:08:19


    近日,被告人刘小群因聚众阻碍高速公路施工,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刘小群以郑石高速公路有关单位欠其震动费赔偿款为由,纠集本村张新花、高香枝、牛社香等人,到本村东二滩地高速公路辅道,用耙阻挡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郑石高速路面施工单位的混凝土成品料运输车通过,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2007年5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刘小群再次纠集本村妇女张新花、高香枝、牛社香、吕二花、张银娣、刘秀琴到本村东高速公路涵洞十字路口处,阻挡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郑石高速路面施工单位的混凝土成品料运输车通过,长达六小时,致使混凝土成品料(价值10785.88元)报废,给施工单位造成误工等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小群组织和煽动他人并积极参与聚众阻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施工,情节严重,致使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宣判后,被告人刘小群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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