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院二审审结一起因交友引发的威胁妇女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时发民与被害人王某(女,26岁)通过交友信息认识后,于2007年8月26日凌晨,将被害人王某带至本市二七区中和路前街49号其租住的房间内,对王某进行言语挑逗及威胁,被害人王某因害怕而钻到床下,被告人时发民强行将其从床下拉出,造成王某身体多处擦伤,强行对王某的乳房进行扣摸和吮吸。后被害人王某以上厕所为名借机逃离。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将被告人时发民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左肘部,右前臂及左小腿可见多处片状表皮剥落及皮下出血,伤情已构成轻微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时发民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时发民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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