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上写着所购房屋的面积为25平方米,但房产证上却显示的是31.13平方米。超出部分由谁“埋单”?房产公司和消费者各执一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后认为,面积误差比在3%内部分的价款由购房者承担,其余部分由房产公司承担,争议房屋的产权归购房者所有。
1997年12月,宋女士和徐先生购买了郑州某房产公司位于郑州市南顺城街5号框架楼一层的一间门面房,单价为每平方米6500元。当时双方草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宋女士等二人购买郑州某房产公司位于郑州市南顺城街5号框架楼一层的一间门面房,单价为每平方米6500元,所购房屋的面积以房管局发放的房本为准,多退少补。在宋女士交了162500元的购房款后,于1998年8月31日,双方签订正式合同,该合同上约定,宋女士二人购买的门面房面积为25平方米,每平方米6500元,共计价款为162500元。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不超过+2%。但对超过部分如何计算,合同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后,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宋女士他们使用。1999年3月15日,公司为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房屋的实际面积为31.13平方米,超出合同约定面积24.52%。房产公司要求宋女士补交多出面积的房款39845元,但宋女士不同意补交,房产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宋女士他们补交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宋女士和徐先生认为,约定购房的面积和实际面积误差值超过24.52%,严重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标准,房产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拒绝补交多出面积的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1997年所草签的购房协议属于双方的一种意向,具体内容应以双方1998年正式签订的合同为准。正式合同中载明的房屋面积25平方米,属于合同约定的购房建筑面积,房产证上载明的面积31.13平方米,属于产权登记面积,即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实际面积超出约定面积的24.52%,远远高出法律规定的3%的误差率。因为对超出的面积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应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约定购房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误差比在3%内部分的价款,应由购房者补交,其余超出部分由房产公司承担,该超出部分的产权归购房者所有。法院一审判决,宋女士和徐先生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房产公司超出购房面积3%的房款4875元,驳回了房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今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于同年6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放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在本案中,宋女士和徐先生购买商品房时所签定的正式合同中,虽然约定有面积误差比不能超出2%,但对于超出部分产权归属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该解释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的,应按照该解释执行。
解释第28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案中,虽然签定合同的时间在解释实施之前,但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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