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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窃取熟人银行卡取现万元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08-09-28 10:45:27


    近日,被告人芦志强因盗取熟人银行卡上现金10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芦志强原系郑州某职业学院函授大专班学生,2007年12月10日15时许,在本市金水区丰庆路2号附4号被害人刘晓华家中,趁刘晓华不备,将其挎包中的广发银行信用卡盗走。后被告人芦志强于2007年12月12日15时,来到本市二七区交通学院门口思达超市收银台,用该信用卡分两次共刷卡取现金10000元。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在被害人的配合下于2007年12月13日11时在本市东风路一居民小区将被告人芦志强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提取7200元赃款发还给被害人。现剩余赃款2800元被告人家属已代其退赔。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芦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芦志强提出上诉,称其系在校学生,归案后真诚悔罪,请求对其判处缓刑,以便继续完成学业。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芦志强构成盗窃罪正确,但鉴于芦确系在读学生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所窃取的款项已退还,未给失主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已得到失主的谅解,所在学校亦愿意接受其返校继续完成学业。据此,对其适用缓刑。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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