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院二审审结一起出售假发票案,被告人王帅磊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日,被告人王帅磊在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于清华园路交叉口附近,向郭建国出售假“建筑业统一发票”二本,发票号码均相同,共计五十份,得赃款1100元经鉴定,该发票均系假发票。
宣判后被告人王帅磊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帅磊明知是非法制造的发票仍予以非法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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